朋友自己賣房,沒有透過仲介。
今年8月中簽約,總價930萬,買方付了第一次款100萬,第二次款約定在9/15支付,第三次款在9/30支付並交屋 。但到了今天,買方仍未給付後兩款,打電話去給買方就一直拖延付款的時間,我朋友也等的不耐煩了,代書說可以依契約寄存證信函催告,給最後期限再未付款就依照違約的規定,沒收訂金及解約。
想請問各位:
如果過了存證信函所定的時間仍未給付,再寄一封存證信函告知買方正式解約,這樣就算解約了嗎?還是要去法院起訴買方才能解約?
感謝各位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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