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斡旋成功,不就基本上就等於購買到這個屋子,還能在斡旋成功後額外加條件嗎(後面才看到的缺點)?
如果賣方不願意接受買方外加的條件,不就是代表你沒有買到屋子而且還要付仲介的服務費?
所以斡旋時應該就要把所有的條件都要寫上斡旋書(漏水保固、房貸%數、屋主保留家具),因為一旦斡旋成功,就代表你一定會付錢(不是違約金、就是買方服務費....)
如果屋主答應賣了,簽了斡旋,
要簽約的時候,屋主又提到,
交屋後必須要讓他免費住3年,
你接受嗎?
lucifer076 worte:
所以斡旋時應該就要把所有的條件都要寫上斡旋書(漏水保固、房貸%數、屋主保留家具),因為一旦斡旋成功,就代表你一定會付錢(不是違約金、就是買方服務費....)
是的,要寫。
斡旋的意義是,此時買賣雙方價格條件還沒達成共識,
所以簽斡旋派仲介和屋主談價格,
如果沒有斡旋這種東西,
那仲介就要帶著買方跟代書去找賣方談價,
談成立刻簽約,談不成,買方跟代書白跑一趟。
當然,不帶買方代書,另約時間簽約也是可以,
但在簽約之前,買賣雙方隨時可以反悔,
而不會受到任何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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