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斡旋跟簽約不是一樣的意思嗎?

基本上斡旋成功,不就基本上就等於購買到這個屋子,還能在斡旋成功後額外加條件嗎(後面才看到的缺點)?

如果賣方不願意接受買方外加的條件,不就是代表你沒有買到屋子而且還要付仲介的服務費?

所以斡旋時應該就要把所有的條件都要寫上斡旋書(漏水保固、房貸%數、屋主保留家具),因為一旦斡旋成功,就代表你一定會付錢(不是違約金、就是買方服務費....)
2019-09-13 21:57 發佈
goolge一下斡旋的解釋不就知道了。
斡旋就是先表誠意,再詳談。

簽約就是有法律效益了,
你上面提到的漏水什麼的,
都要寫在合約書裡面。
lucifer076 wrote:
基本上斡旋成功,不就...(恕刪)

不一樣.
斡旋金...行情10萬...違約賠10萬.
要約書...違約賠(出價)的3%.
簽約金...違約賠(契約總價)的15%.
如果後來還可以談條件,那斡旋意義何在?
如果屋主答應賣了,簽了斡旋,
要簽約的時候,屋主又提到,
交屋後必須要讓他免費住3年,
你接受嗎?


lucifer076 worte:
所以斡旋時應該就要把所有的條件都要寫上斡旋書(漏水保固、房貸%數、屋主保留家具),因為一旦斡旋成功,就代表你一定會付錢(不是違約金、就是買方服務費....)


是的,要寫。

斡旋的意義是,此時買賣雙方價格條件還沒達成共識,
所以簽斡旋派仲介和屋主談價格,
如果沒有斡旋這種東西,
那仲介就要帶著買方跟代書去找賣方談價,
談成立刻簽約,談不成,買方跟代書白跑一趟。

當然,不帶買方代書,另約時間簽約也是可以,
但在簽約之前,買賣雙方隨時可以反悔,
而不會受到任何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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