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pe wrote:
各位好住家當初是向農...(恕刪)
如果家中經濟真的發生重大困難,又想繼續居住在這房子,可以考慮售後租回,出售時買方必須同意回租給你,成交時一併簽立租賃契約。
一方面可拿回大筆現金,幫家裡度過難關,一方面也可降低每月負擔,還可讓家人不用搬家。
未來若經濟狀況改善,還有機會買回來。
以銀行實務經驗來說,銀行只會雨天收傘,知道借款人還款能力轉弱,態度只會更趨強硬,因為怕自己的債權無法確保,唯一可轉圜的機會,只有當借款人遲繳超過2期,銀行向法院取得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其中一項,意味著銀行已取得隨時可拍賣抵押品的權利時,若借款人仍有還款誠意,則進入債務協商階段,銀行會視借款人條件,呈報總行調降每期應繳金額。
但借款人若未依照協商內容按時繳款,房子會立刻被銀行送查封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