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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多萬以上的房產,竟然只賤賣了200萬?

嗨,大家好,我又來說故事了。今天要說的一是一個600多萬以上的房產,竟然只賣了200萬元的故事。當大家聽完這個故事之後,就會知道其中誰是蠢蛋,誰又是聰明人,誰獲利了?誰虧大錢了?誰又放棄了自已原本就可以低價買入的好機會?

富人之所以富,在他所做的選擇中一定做了許多精明之擇,窮人之所以窮,也一定是他在他的生命之中做了許多蠢蛋的事情。

故事開始,這不是我的故事,是我從一個多年配合的代書中聽來的故事。
(為保護當事人,故事內容略有修改,但大致為實。)

小王在新竹市區裡繼承了一間土地坪數有80坪的透天房屋,但因為是兄弟姐妹四人分別共有的,所以小王的持分只有四分之一。房屋很大總共四層樓,整個家族就幾乎住在這諾大的透天房產裡,而小王從小不學無術,除了這間1/4的透天房產之外,名下並無其它資產。其它的共有人還有大姐、二哥、三哥和他自已,長輩均已不在人世,兄弟姐妹們對房產的處份也無一致的共識,故就各四分之一,大家族都居住在其中,倒也相安無事。

某日小王缺錢了,提議兄弟姐妹們是否一起出售房產,或是有無任何兄姐們要買入他的持分,大姐和哥哥們全都敷衍過去,沒人表示什麼積極的意願想要購買自家小老弟的四分之一持分,小王急了,但也沒任何辦法,四分之一的房產拿去給仲介賣,仲介也不會想接;拿去找銀行貸款,很抱歉,銀行不貸款持分的房產。小王沒辦法,最後找上了當舖,把他的1/4持分典當給了當地的當舖,月息三分,典當了200萬,然後四分之一持分被設定了400萬,本票也簽400萬,但實際上小王扣掉三期利息和有的沒的手續費用等,小王實際上只拿到188萬不到。

3%利息,一年就是36%,犯重利罪嗎?不見得,因為重罪利除了年利率20%規定以上,還必須有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因此實務上若無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就算利息是遠高於20%以上,也不見得會觸犯重利罪刑責。

像小王這樣的情況,可真可說是過路財神,明明擁有不少的財富,但因為自已沒本事,又沒錢,只能在這個豺狼虎豹的現實社會中被人瓜分,不到半年,小王就繳不起了高額的利息,只好兩手一攤:擺爛,人也開始搞失蹤,再也聯絡不上。當舖沒辦法,只好把小王的抵押物,這四分之一的房產送交給法院拍賣,而小王必須清償給當舖的金額為400萬元本金加上違約的相關罰則。知道小王的四分之一要被送入法院拍賣時,這時大姐某天來跟當舖聯絡,看是否有任何解套的方法可以讓她小弟的這四分之一房產不要被拍賣。不要被拍賣可以,拿錢來就放屋。

本票的金額是400萬,大姐和當舖就開始用400萬的金額談起,大姐也知道他小弟所借的本金並非是400萬元,因此雙方你來我往殺價、協商了好一段時間之後,最後當舖能讓步的金額為320萬元整。320-200再加上近半年的利息,大姐如果用320萬買下他小弟的持分,當舖這個案子裡至少賺了快140萬以上,獲利頗豐。恩..可憐的小王。後來雖然談妥了這個金額,但大姐並無馬上付款贖回這1/4。這中間還有一點法律問題,我不太懂這個法律問題,因為我也沒問代書問得很清楚,但大概的意思就是,這個債權權利部分有點爭議,若是這四分之一房產走完法拍流程以後都沒人標,那律師可以幫這個大姐去打某個官司,然後事情或許會有所不同。我想大概是這樣,至於這是真是假還是其中有什麼奧妙我就不知道了。另一點是大姐不知道就是天生愛殺價還是真的湊不出來那麼多現金,大姐後來又跟當舖重新提出了一個金額:「280萬」。280萬元整,大姐就能直接拿出現金跟當舖買下1/4的產權。當舖拒絕,堅持320萬。而在這其中周旋的日子裡,這個1/4的法拍物也已經從一拍1255萬,一路流標來到了第四拍的635萬。大姐拒絕當舖320萬的要求,而認定635萬的1/4房產應該不會有人去法院標購,決定跟當舖賭一把,等到抵押物流標之後再跟律師商討下一步的對策。

開標日來臨,人的計劃往往趕不上變化,大姐賭錯,四拍不點交1/4的房產被在地一間小型建商拍定,加價三萬,638萬得標,一人投標!

600多萬以上的房產,竟然只賤賣了200萬?

故事的最新進度是,小王以外的包括大姐的三個共有人皆無行使優先購買權,建商最終就是以638萬得標確定,全案定讞,房產新的共有人改寫為大姐、二哥、三哥、建商,各為分別共有1/4。這樣的結果一點都不難預料,當初進入法拍程序時也只有大姐和當舖聯絡,二哥、三哥像是置身事外的陌生人,大姐當初有機會320萬跟當舖買,但她自已錯失了良機,建商用638萬得標,完全出乎她的意料,既然320萬都不買了,638萬怎麼可能去買,事情到此,小王和當舖就和這間透天房產無關係了。小王拿到188萬再加上638萬減去400萬和相關違約罰金、執行費用等,小王約可以拿到410萬左右,當舖則是賺了188萬的二倍以上利潤。

後面的故事因為還沒發生,進度也就到建商確定得標為止,所有共有人放棄了優先購買權,但有這方面經驗的人應該也不難猜出後續的發展...。

我用過google map街景過該透天建物外觀,外觀是棟至少40年以上的老透天,看外觀應該也無整修過,而且就經驗來看,通常持分產權的房子也不太可能會有翻修,各四分之一,誰要花錢去整修?建商買這四分之一圖的完全是「土地」,就拍賣筆錄的土地和建物金額比例來看,土地部分佔了全部房地的84%金額,建物佔不到16%。建商目前擁有四分之一,20坪土地,大家都是四分之一,誰也沒有比較多,大姐等三人又已經在可以優先承買時皆已放棄了自身的權利,這其中當然和「現金」也有極大的關係,請問各位看官們,一次叫你們拿出638萬的現金,有多少人有辦法?小王的四分之一建商638萬得標,今天不管是大姐、二哥、三哥任何一人要優先承買小王的部份,都必須拿出638萬現金才能購買。從這幾點來看,建商後面不管是提起變價分割共有物之訴或是和大姐等人談購買他們持分的事情,建商都有絕對的優勢。建商不會一次只蓋一批房子,那怕走完官司或是最後買進全部要花個2-3年時間,對他們來說也不算拖上太久時間。建商分割共有物之後,最後的結果只有一種,就是建商以1/4共有人的地位行使優先購買權買下全部的產權,大姐、二哥、三哥全部出局,80坪土地到手,若能再整合附近的老舊透天,那麼取得200-400坪在市區的建築土地也不是不可能的事。
2019-08-28 8:00 發佈
shappytimes wrote:
嗨,大家好,我又來說...(恕刪)


我比較好奇的是,
如果他們家人都不理那1/4,不鳥當鋪,
當鋪會怎麼處理,才對該家人造成影響?
主張有1/4產權,找黑衣人進去入住?
標題聳動............................
很複雜的故事。所以我房產應該提早處分。以免未來孩子中有不成才的。給我搞這招?
shappytimes wrote:
嗨,大家好,我又來說...(恕刪)


600 多萬的房產,老四就算缺錢用低價賣給兄姊,到時也一定會回來追討賣不夠的部分吧!

就算從當鋪買回來,差額也一定會回來討的。
建商
出手1/4債權是要用什麼法子!
將後序權利拿到呢!
這真是有頭腦的整碗捧來吃!
續集我準時收看!
tany3472 wrote:
如果他們家人都不理那1/4,不鳥當鋪,
當鋪會怎麼處理,才對該家人造成影響?...(恕刪)


>>>

一般就是行使民法242,243條代位權方式

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行使權利

再依民法823 , 824條聲請分割共有財產

因為共有物是房屋 , 主張共有物分割困難 , 採取變價拍賣

再由共有人依應繼分比例(或持分比例)分配

以上是實務採取的合法程序


目前因為人口老化 , 加上不動產價值高

父母過世後 , 遺產繼承人擺不平

實務上 ,在法拍市場

有愈來愈多變價拍賣的案件出現 , 算是一種社會現象

引:民法


第 242 條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
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第 243 條
前條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但專為保存債
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

第 1164 條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第 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
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
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
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
,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
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
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

這案子 , 因為有第三人投標買了

共有人依法有優先承買權

如果不想其他人持有房子 , 大姐就得去湊錢買下

另外就當鋪的債權部份 , 去打分配表異議之訴

當鋪本金只有188萬 , 即使本票簽了400萬元

還是可以主張依188萬元計算本金

高利率36%部份 , 可以請求法官依職權酌減

否則當鋪就可以依抵押權及債權

400萬元部份有優先權

其他的部份, 則依普通債權 , 依債權比例分配

當鋪本息全拿
shappytimes wrote:
3%利息,一年就是36%,犯重利罪嗎?不見得,因為重罪利除了年利率20%規定以上,還必須有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因此實務上若無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就算利息是遠高於20%以上,也不見得會觸犯重利罪刑責。(恕刪)


路過啦

一般如果寫超過年利率20%

最多上法院時..

法院會把當下的利率打回20%

超過的部份不計算

旦...這要遇到佛系的債權人才有用...
黑羽斷翼 wrote:
一般如果寫超過年利率20%

最多上法院時..

法院會把當下的利率打回20%

超過的部份不計算

旦...這要遇到佛系的債權人才有用...
...(恕刪)


>>>

法院 ,除非債務人聲明異議

否則對高利貸 , 是採雙方合意的方式

不會去干涉

而且依照民法 , 已經支付的高利貸利息 , 不能再主張抵減

未支付的高利貸利息部份

才能主張酌減至民法上限
escudolin wrote:
法院 ,除非債務人聲明異議

否則對高利貸 , 是採雙方合意的方式

不會去干涉

而且依照民法 , 已經支付的高利貸利息 , 不能再主張抵減

未支付的高利貸利息部份

才能主張酌減至民法上限(恕刪)


基本上..上法院了..是人都會聲明異議

所以法院大多是會把當下的利率打回20%

旦...這真的要債權人是佛系的



非佛系的債權人

他會管法院怎麼判決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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