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 民法431 到期不續約房客要求店面裝潢費30萬

親戚家有間透天一樓租給老婦人(簽一年約)
租了半年老婦人妹妹跑過來一起住 並把原本是住家用途改成店面(按摩店)
親戚當時勉為其難的同意他們裝潢 增設了兩台冷氣和熱水器招牌透明店面櫥窗..等等
這時並沒有重新簽約

現在因為改成按摩店後(營業到很晚 11點多燈還亮)
親戚受不了想說下個月月中到期不續租 房客卻說要賠償它們裝潢費用30多萬

我上網查了民法是有一條
第 431 條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
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
增價額為限。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相關判例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15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並非強制之規定,當事人間如有相反之
特約,自應依其特約辦理。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23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承租人所有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費用償還請求權,與其在租賃關
係終止後所負返還租賃物之義務,非有互為對價之關係,不得藉口其支出
之有益費用未受清償,即拒絕租賃物之返還。
--------
至於雙方簽訂的租賃契約上有

第六條
乙方於租期屆滿時, 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 應即日將租賃物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
推委或主張任何權利
, 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 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
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 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 絕無異議

第九條
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時, 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得自行裝設, 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 乙方
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想請問
q1.紅色部分文字設否已構成相反之特約?即承租人沒辦法用民法431求償?
q2.違約金5倍在租賃專法上路後還有效力嗎?現在上限是2倍?
q3.房客很皮拒收存證信函 google後除了需要保留信函等憑據 還需要去法院申請公示送達
登報啥的?...需要這麼麻煩嗎?不能錄影錄音告知不續租?畢竟存證都寄了 但他們拒收...
q4.依照上面相關判例 就算房客要用民法431條要求房東返還裝潢費用 也該先搬出房屋
如拒搬能照契約書按月要求2~5倍違約金嗎?
q5.民法431有益費用..有算進 店面裝潢(招牌 櫥窗 生財設備)?熱水器 冷氣?
總不會要房東照單全收吧 那以後誰還敢出租給人做店面啊...沒反對就等於同意..= =
做不下去裝潢費用還能從房東上回收?wtf..

當初要是知道有431這條 沒房東會同意的= =
沒反對他們裝潢=同意要幫他們裝潢出錢 實務上那個房東知道431後還願意XDD
不能依照契約書主張回復原狀嗎?裝潢電器房客帶走 房東也沒不當得利
去問十個房東 大概十個都認為同意房客裝潢 不等於同意幫房客的裝潢出錢..
民法真的保障房客到這地步嗎...

感謝各位大德
2019-08-01 15:24 發佈
cp296633 wrote:
親戚家有間透天一樓租給老婦人(簽一年約)
租了半年老婦人妹妹跑過來一起住 並把原本是住家用途改成店面(按摩店)
親戚當時勉為其難的同意他們裝潢 增設了兩台冷氣和熱水器招牌透明店面櫥窗..等等
這時並沒有重新簽約

現在因為改成按摩店後(營業到很晚 11點多燈還亮)
親戚受不了想說下個月月中到期不續租 房客卻說要賠償它們裝潢費用30多萬

我上網查了民法是有一條
第 431 條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
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
增價額為限。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相關判例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15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並非強制之規定,當事人間如有相反之
特約,自應依其特約辦理。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23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承租人所有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費用償還請求權,與其在租賃關
係終止後所負返還租賃物之義務,非有互為對價之關係,不得藉口其支出
之有益費用未受清償,即拒絕租賃物之返還。
--------
至於雙方簽訂的租賃契約上有

第六條
乙方於租期屆滿時, 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 應即日將租賃物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
推委或主張任何權利, 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 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
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 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 絕無異議

第九條
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時, 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得自行裝設, 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 乙方
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想請問
q1.紅色部分文字設否已構成相反之特約?即承租人沒辦法用民法431求償?
q2.違約金5倍在租賃專法上路後還有效力嗎?現在上限是2倍?
q3.房客很皮拒收存證信函 google後除了需要保留信函等憑據 還需要去法院申請公示送達
登報啥的?...需要這麼麻煩嗎?不能錄影錄音告知不續租?畢竟存證都寄了 但他們拒收...
q4.依照上面相關判例 就算房客要用民法431條要求房東返還裝潢費用 也該先搬出房屋
如拒搬能照契約書按月要求2~5倍違約金嗎?
q5.民法431有益費用..有算進 店面裝潢(招牌 櫥窗 生財設備)?熱水器 冷氣?
總不會要房東照單全收吧 那以後誰還敢出租給人做店面啊...沒反對就等於同意..= =
做不下去裝潢費用還能從房東上回收?wtf..

感謝各位大德(恕刪)


留好證據..提前告知租約到期要收回房屋自用..並請求他們把房屋回復原狀

時間到了沒搬..吉他..沒回復..吉他..來亂..吉他

不需要跟白爛講太多的是非道理..吉他就對了

旦一定要留好你們已盡了事先告知的證據

而且一定要提前一個月以前告知

上法院時用的到

還有證據..發的簡訊或LINE

或是打個電話留個錄音就好了(錄音中最好有日期..像你跟他說今天幾月幾號..你請他幾月幾號租約到期時搬)

不需要浪費生命去弄什麼存證信函

因為只要能證明你有提前告知就可以了


黑羽斷翼 wrote:
並請求他們把房屋回復原狀

沒錯
合約就一年啊
合約到期把房子回復原狀歸還,
自己要在這期間裝修啥的,
是房客自己要負擔成本啊!
合約到期前直接寄存證信函通知不續約吧!
人類中最卑鄙無恥的是, 權力擁有者和諂媚權貴者, 藏身安全場所歌詠戰爭, 用愛國心將無知者送往戰場!
房東要保留裝潢就給錢,不然就叫他恢復原狀
很簡單的問題,租約到不給續租,請房客將自己的東西帶走並且復原

沒有復原還要另外請他們負擔復原費用
Q1租賃契約那個內容已經有構成相反的條款了
Q2不知道你的兩倍是去哪邊看的,我看到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是說與月租金相同之違約金
Q3保留他拒收的存證信函以後相告有依據,另外可以保留電話錄音或line訊息對方有收到通知的內容
Q4判例的內容是在說兩件事情不相關,他不能以未受清償來拒絕搬走
Q5法條內容是"對租賃物"有益費用,那種生財器具明顯不是,裝潢按常識來說應該也不是...不過還是以法院判斷為準
而且按當初訂定的租賃契約應該會有寫說回復原狀交還出租人。

結論,現在出租房子還是交給包租代管業來處理比較好...

cp296633 wrote:
親戚家有間透天一樓...(恕刪)


租約到了,雙方都有權利不續租.

今天出租方不續租,承租方就需依租約無條件遷出,房屋復原.哪來的賠償裝哪來的賠償裝修費?

他不遷出依租約是可以求償租金的.(有的租約上寫的可能是兩倍),他繼續囉嗦的話只能去法院吉他了.

cp296633 wrote:
親戚家有間透天一樓租...(恕刪)


這你就要問我了!

這要看房客裝潢的是不是必要費用。
例如大門壞掉,房客不用經過你同意直接修理,然後從房租中扣除。這是合法的。
還有窗戶破掉,直接換一片玻璃,這也是OK的。還有例如瓦斯熱水器壞掉。
這些都是生活上必要的,所以房東要負責。

但不喜歡原本裝潢,而裝修,或是開店需要重新裝潢。
經過房東的同意後,可以進行裝潢,但是搬走後不得破壞固定物,也不能要求房東賠償。

有問題再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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