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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存續中的買房贈與

想請問有專家知道嗎?
結婚一年,因為丈夫沒錢,加上結婚時我(女方)也沒收聘金,婚後一年我抽到合宜住宅,所以用我的名義買房子,簽約訂金是我家人支付的,而後公公匯款給我100萬,當作部分買房頭期款及其他生活費,而後過了一年離婚,從開始期間及之後房貸都是我一人繳納,離婚後夫家不斷索討先前的100萬,由於合宜住宅5年不能出售,我努力地繳房貸,我也沒錢給他們,但是前夫家卻一直向我索討,現在已離婚4年,前公公竟然還提起告訴,請問我該如何?法院能判我不用給他嗎?若是未來一年房子出售了,我是否有權不用分給前夫?
2019-07-31 12:37 發佈

sun0505 wrote:
想請問有專家知道嗎?...(恕刪)


你們離婚時財產分配是如何約定的


就法律而言。。房子你前夫有權要求1半的所有權

不管貸款是誰付的

黑羽斷翼 wrote:
你們離婚時財產分配是...(恕刪)


黑大~我有點好奇

那以這房子目前的狀態一定是負債>資產

那這樣子對方要求一半所有權的話是不是負債也應該一併移轉?

對法律不熟悉 只是單純就這一點感到疑惑
除非公公有辦法提出這100萬是屬於借貸的證據,那當然就是欠債還錢

如屬贈與,送人的禮物沒有要回來的道理

關於婚後所得財產屬夫妻共有,我記得除非是直系親屬贈與(如你爸爸贈與給妳的房子不用分)

共有就是平分所有權
sun0505 wrote:
想請問有專家知道嗎...(恕刪)


1.台灣夫妻的財產如果沒特別向法院申請為法定財產制(俗稱夫妻財產共有)
2.而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一方死亡或離婚)就會產生差額請求權
3.所謂差額請求權簡單一點形容就像均富卡一樣,但這均富卡有排除項目及使用期限
3-1 簡單一點的算法
離婚時男方資產200萬負債100萬 女方資產500萬負債300萬
{(200-100)+(500-300)}/2=150萬 (200-100)/2=50
那男方可以向女方請求50萬的差額給付,請求完後雙方各有淨資產150萬反之
亦同當妳的淨資產小於男方,反而可以向男方請求差額給付
3-2 排除項目,如上題但男方的資產中有50萬是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產財或撫慰金
那算法會變這樣(500-300)-(200-100-50)=150萬 150/2=75萬
男方可向女方請求75萬的差額給付
3-3 請求權的時限: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重點應該是樓主跟前夫當初離婚後財產分配最後怎麼處理?

至於前公公的問題,就跟前面四樓大大說的,
除非當初這錢是借的有借貸條,有證明是你跟他借的
不然人家當初已送的方式送你就是送的,幹嘛還
你只要證明你那筆錢是無償取得,就沒事了

話說,我比較好奇樓主到底是被前夫告還是被前公公告?
這兩個差很多... 被前夫告頂多就是跟共有財產有關
被公公告頂多就只是跟你爭那100萬
sun0505 wrote:
公公匯款給我100萬


1. 沒借據應該會被贈與..

2. 如果處份了房子你前夫可以要一半但...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99/5959359905762353927
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起,逾5年不行使也會消滅但看來妳還要撐一年.
(一般人結婚通常不會特別設定,都會是法定財產制)


3. 如果你前夫在五年內行使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768
(一)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意思就是打官司了..掌握好目前的金流吧.

4. 不清楚你們離婚的原因為何..如果對方願意在付回100W 後放棄剩餘財產分配.
道義上好聚好散看怎麼做吧..

黎 wrote:
黑大~我有點好奇

那以這房子目前的狀態一定是負債>資產

那這樣子對方要求一半所有權的話是不是負債也應該一併移轉?

對法律不熟悉 只是單純就這一點感到疑惑(恕刪)


沒錯

理論上一半是指連債務也要一半

旦這點...說真的..還是老問題

大多都是一方死抓的所有權不放也不賣

不然沒賣掉..很難去清算是債還是資產


不過原PO的問題重點還是要先看離婚時的財產分配

還有一點..

贈與..是可以要回來的...

只是條件上的問題而已

原PO的前公公..說真的..如果他先生拿走50%的產權..那自然也沒有什麼100萬的問題

旦如何他沒給他先生50%..那他公公有可能依法拿回那100萬

畢竟..贈與..應該這麼說..他公公能主張按贈與附有負擔者

就是他公公的錢是有條件贈與的..現在條件沒有辦法履行

所以贈與要拿回..律師上法院也大多會這樣主張

只是法官接不接受這說詞而已..


所以..100萬和50%..........哎...........手心手背都是肉啊....
解決問題時,注意問題的主管機關是誰.
各機關權責分明.別混在一起鑽死胡同.
記著: 法律講(登記人)主義.
(房屋權狀所有人).(房貸契約借款人)
確定登記人後.就必需承擔法律後果

1.夫妻之間.財產債權債務.只看(登記人).
https://reurl.cc/Va2X0A
..不動產所有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婚前婚後財產.依(登記人)夫妻各自所有
..夫妻共有: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
..夫妻離婚:依(登記人)各自所有各擔債務
..房屋所有權:永遠屬於(權狀登記人)所有
..房貸債務:永遠屬(借款契約登記人)償債

2.妳與老公的是非.恩怨.金錢...等糾紛.
..當初貪圖貸款條件.房屋登記妳獨有
..老公善良.失人失財算了.公公卻難忍
..這房子男方付出多少代價.找妳求償
..二方取得協議分攤金錢.是最佳辦法
退休老人 wrote:
普遍錯誤認知:結婚後...(恕刪)

這案子訴訟金額不高的情況下,請律師告結果是律師賺最多,雙方都拿不到多少好處吧?
訴訟標的50萬,結果付律師費40萬 還浪費時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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