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買房時間軸是
1. 第一房2015/12月售出
2. 第二房2015/5月購入
3. 第二房2019/8月售出
4. 預計2019/8月購入第三房
因為我第二房已簽約售出且也收了第一期簽約金,因為第二房持有未滿5年,這時稅捐處要追回當初賣第一間房的重購退稅28W.
但明明我要買第3房,且我都是換屋自住1換1,請問各位先進是否有不被追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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