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母親名下有一棟房子要給小孩繼承,於是去年將房子賣了1500萬,準備分4年贈與給朋友。去年底和今年初已經分別贈與了440萬,合計共880萬,這些是在免稅額度內,所以不用繳稅。預計再兩年可全部贈與完畢。
當然去年賣了房子,今年就要報稅給國家享用(亂花?

所得稅申報方式為:80萬x35%=28萬。 這28萬需要併入全戶所得去課稅,看你該年度的所得稅率是多少。5%的話需要繳1.4萬,縱使高收入家庭40%的話也只需要繳11萬。 我朋友的情況是收入一般,又扶養父母親及小孩,還可以退稅。
如果是用一般繼承方式的話,那繼承時得繳80萬x10%=8萬的稅金。 假使以最優惠方式計算(自住持有超過六年,並假設房價沒跌),賣出一樣1500萬。 房地合一稅需要繳(1500萬-80萬-400萬)x10%=102萬。 在此忽略交易時的其他稅金,算個大概就好。 兩者相加共繳110萬與賣出改贈與現金的方式差了10到100倍。如為非自住,那麼年限和稅率將為更多。
不知到這個實例除了某些人可能因為那28萬而導致所得稅率跳了一個級距外(縱使跳了一個級距,因為還是比單純繼承來得低),還有那些沒考慮到的?
當然假如是家傳祖厝要一直住下去永遠不賣的,那就另當別論了,不過遺產稅還是得繳。另外覺得台灣房市還會大漲的,您可以直接按返回鍵,這篇不適合您,您好好賺利差去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