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我想發表一下意見 民國 97年我的家人買了一間房子3000萬 過了兩年把房子贈與給我 現在我持有房子已經超過10年也有在出租 算以我算舊制。 我想問各位大大
我如果把房子賣出去 我的成本是以家人當初買的3000萬嗎? 還是以當時贈與給我的房屋評定現值加上土地公告現值乘以消費者物價指數? 如果是房屋評定現值乘以土地公告現值乘以消費者物價指數!! 那樣的話 成本也太低了那這樣 我要被扣的所得稅也太高了! 大家都不會覺得政府這項政策很不合理嗎為什麼不能用家人 當初買的成本去做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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