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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地分割

我有一筆農牧用地
(坪數約500坪)

權利範圍是1/2
與當初購買的地主共同持有,本人與地主毫無任何關係)
此塊農地只有一個地號..

請問
如果今天我的部分想出售的話
法律上,
有辦法辦理分割 
讓彼此的範圍、產權都獨立出來嗎?

感謝回覆
2019-05-06 0:20 發佈

vyse6918 wrote:
我有一筆農牧用地
(坪數約500坪)

權利範圍是1/2
(與當初購買的地主共同持有,本人與地主毫無任何關係)
此塊農地只有一個地號..

請問
如果今天我的部分想出售的話
法律上,
有辦法辦理分割
讓彼此的範圍、產權都獨立出來嗎?

感謝回覆(恕刪)


可以啊

先去把農地變更成非農地

到時就可以分割開了

農地變更非農地的限制是否很多呢?
據我所知,如果共有人合意,可以直接辦理分割。與農地無關。
cd2y0581 wrote:
據我所知,如果共有...(恕刪)


有分割坪數下限

756坪左右

也就是沒有1512坪左右。。沒辦法分割成2塊

也許有其他特殊條例

旦那條例只會更難而已

vyse6918 wrote:
農地變更非農地的限...(恕刪)


限制不會很多

只是很難
以目前的狀況
坪數只有500坪且農地是重劃過的農牧用地

看來要分割 應該是無解了....
如果只是要出租使用之類的話,有一種分管協議
vyse6918 wrote:
我有一筆農牧用地(坪...(恕刪)
請問分管協議  
是要透過律師還是代書來處理呢?
swabber wrote:
如果只是要出租使用之...(恕刪)
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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