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人想租道路用地?

這幾年我們家在台中市烏日區明道中學附近的道路用地,有一些仲介要來買那塊地,大多開價公告現值的1成,我們覺得太低所以沒賣。但最近卻有人說要來租我們家那塊地,不知道又是哪招?她說家裡是做水電的,租地是要停家裡的小貨車,但看她對房地產非常熟悉的樣子,不像是水電工的太太,而且她還能查出那塊地的地號,調出謄本、地籍圖等一些相關文件,感覺像非常專業的代書或仲介的樣子。更奇怪的是,我們剛同意要租的時候,她又說希望我們把地圍起來搭棚子,說是要做成像車庫的樣子,她好去申請水電,而且水電的名字是她的,我甚麼事情都不用做,等到租約到期後,如果我們要留水電就跟她去辦過戶,如果我們不要她會自己去申請註銷。我的地,上面的水電錶不是我的名字,這樣不會有問題嗎?而且申請水電一定要先申請門牌號碼,這樣又會有戶籍的問題嗎?目前還在考慮是否同意她申請水電。
2019-04-22 19:26 發佈
上次有個新聞,
好像是要有水電才能領地上建物補償金,圍起來的棚子也要您搭?申請水電也是您出的話,簡直就是無本生意,她憑租約就可以拿補償金。
至於為什麼會有補償金,問一下里長、民代就知道了!
我負責搭棚子,水電她會處理。但我對於申請地上物補償金完全沒概念,是只有停車場才可以申請嗎?
你出租就要繳稅

土地出租收取使用補償費,核屬具有收益,與免徵土地稅之規定不合,應補徵其收取使用費期間之地價稅或田賦。(財政部台財稅第7567669號函)
稅捐稽徵處:原課徵特別稅率用地、減免稅土地或是原屬課徵田賦的土地,如果土地已變更使用情形,應在變更30天內主動向主管稅捐機關申報;否則經清查發現,納稅人會被補徵應納地價稅差額並受處罰。

他有電力接電證明可領地上物拆遷補償

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第五條
第三條所稱其他建築物,係指具備下列任一證明文件之非屬合法建築物
及雜項工作物:
一、建物謄本。
二、戶口遷入證明。
三、稅籍證明。
四、自來水接水或電力接電證明
五、區公所或原鄉(鎮、市)公所證明文件。
六、航照圖。
七、門牌編訂證明。

政府大概要徵收你的道路了
所以說她來租地並申請水電,等政府來徵收的時候,她可以申請拆遷補償金,是這個意思嗎?那如果政府徵收道路用地,會用甚麼價格徵收?公告現值的1成嗎?

polo2000 wrote:
所以說她來租地並申...(恕刪)

現在徵收要先走協議價購, 就是跟地主談價格, 通常都以市價為基準去談,
談不攏的話, 才會報請內政部核准強制徵收, 價格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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