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爬過文,但實在太複雜我不是太確定,所以這裡請教一下大家比較保險
事情是這樣的,我們房子委託仲介賣(後稱A房),仲介得知我現居住地也是近3年買的(後稱B屋),所以說我可以辦重置退稅
而實際日期如下:
A屋是預售屋,於2016.12交屋,有望於2019.06之前售出
B屋是老宅,於2015.11購入至今,近期沒有打算要出售
A屋購入金額1111
B屋購入金額好像是1150
請問這樣有希望辦理退稅嗎?
因為你是先買B才買A, 如果你賣的是B才叫換屋,但你賣的是A,很明顯你是投資客,政府不課投資客的稅課誰的?
再者重購退稅,先後兩屋都必須登記為自用住宅,且後面再買的房子5年內不得出售,否則補稅
重購退稅年限是兩年不是三年,你那個仲介真的很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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