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集合住宅2間房屋(10樓跟11樓)登記在母親,土地登記在父親,
育有3個小孩,要讓土地跟房屋持有人是同一人
一、不考慮贈與給小孩時,
如果父親將土地用"夫妻贈與"分別給10樓11樓的房屋,
這樣要繳"增值稅"嗎?
如果是要繳"增值稅",那是不是要分年用"贈與免稅額"贈與給母親?
二、朋友說用"夫妻贈與"時"增值稅"還是會繳不少,
用繼承方式可以省掉"增值稅",說法成立嗎?
如果這樣就會有2種結果
A:土地持有人先走,土地由母親繼承,
繼承時就可以分成10樓跟11樓的土地權狀?
還是要繼承完成時,再辦一次分割?
B:房屋持有人先走,房屋由父親繼承,
再來分割父親的土地成為10樓跟11樓的土地
三、2間房3個小孩,父母親任一方走時,因為土地與房屋持有人不同,
估價會偏低,如一小孩有意願吃下10樓,支付給另2人就會不公允,
繼承了房子還是沒有土地,繼成土地時,那又是幾樓的土地,
好像不在生前處理,以後會很麻煩
大致上的問題在於,如果能在10樓與11樓土地跟房屋持有人同一人,
繼承時估價應該是合理的市價,繼承時也會是有房屋跟土地。
父親持有的不只是土地還有道路用地,
所以想法是土地贈與給母親會單純點。
抑或是各位專業人士提供專業的看法,謝謝
工具有:
1.贈與免稅額
2.夫妻贈與免稅
3.配偶繼承
4.子女繼承
不會標示是哪一樓的
若真要劃分
就需要去分割土地權狀
之前辦過一次繼承
四樓公寓中的兩層樓但只有一張土地權利1/2
因為兩層樓分兩個人繼承,所以地政那邊就自動分割成兩張權狀,土地權利變為各1/4
基本上土地要過戶一定是繼承最省
因為繼承免繳土增稅
小時代 wrote:
一、不考慮贈與給小孩時,
如果父親將土地用"夫妻贈與"分別給10樓11樓的房屋,
這樣要繳"增值稅"嗎?
如果是要繳"增值稅",那是不是要分年用"贈與免稅額"贈與給母親?
夫妻間不動產過戶屬財產調整,沒有贈與稅問題,過戶房屋需要契稅,過戶土地"得"不繳增值稅,土地取得地價仍然登記為原土地取得時地價。
以您的案例,令尊過戶土地給令堂是最好的方式,將房地整合成同一人,將來若以令堂名義出售,土地增值稅則從至令尊取得土地時地價起算,若是將來以繼承方式,則累積的土地增值稅歸零。
前面所說"得"不先繳土地增值稅,是可以繳也可以不繳,繳了取得地價就從現在算起,不繳則是繼續記著從以前取得時開始算,若將來確定要用繼承方式,當然不要繳,若確定將來會賣給別人,可以先繳以節稅,因為土地增值稅是累進的。
小時代 wrote:
二、朋友說用"夫妻贈與"時"增值稅"還是會繳不少,
用繼承方式可以省掉"增值稅",說法成立嗎?
如前所述。
小時代 wrote:
大致上的問題在於,如果能在10樓與11樓土地跟房屋持有人同一人,
繼承時估價應該是合理的市價,繼承時也會是有房屋跟土地。
這因素不必考慮,遺產稅土地、房屋是分開計價,即使買給外人,也是由令尊與令堂分別出售,產權轉移完成時房地是同一人,所以不必考慮房地不同人拉低房價這種說法。
同一筆土地不管持分多寡,土地所有權狀都只有一張,只是持分比例不同而已,就算令尊將土地全部轉移到令堂名下,令堂也是只有一張所有權狀而已,並沒有所謂10樓、11樓的土地這種說法,在房屋所有權狀或謄本上會記載建物坐落的地號,建物、土地是以此連結。
將來兩戶若是由不同人繼承或買受,才會將土地持分平均過戶給兩人(假設兩戶建坪相等),也才會出現兩張土地所有權狀。
因此,當初合建土地登記為一張所有權狀是合理的,比較不合理的是為何要將土地、建物登記不同人?即使以權利平等考量,也應該夫妻各登記一戶建物,土地也會夫妻各有一張權狀。
土地全轉移到令堂名下後,令堂令尊戶籍登記在其中一戶,另一戶由成年子女登記戶籍,這樣兩戶都可以享有「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夫妻分開設籍無助於增加自用住宅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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