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體所有權人共有(以大公方式登記),或合意由部份該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人共有(以小公方式登記)
也就是建商辦理產權登記時是將停車場空間登記屬於全體住戶所共有(大公)
還是由有購買法定停車位的全部所有權人共有(小公)
上述比較文言,現我有一實例:
共有55個法定車位,共同登記一門牌,但權狀表明所有權僅佔該門牌建物土地均分為1/55及分管1/55車位,
講白一點,是買了一塊建物的地磚面積,配一個車位,車位因此是分管出來的。
這樣的停車位,是否有風險呢?
賣家非該棟住戶,我也不是。
賣家有"該棟某一屋的一塊地磚面積的獨立土地權狀+一個法定車位"。
也要交管理費。只是停車位的部份的管理費。一個月500元。有門禁及守衛。它是混合住商型大樓。
他擁有該屋土地1/55權利+1個法定車位(總共55個車位,配1/55)
看起來是建商為賣55個法定車位,將一屋割成55份所有人,
所得到會是有一塊磚面積+一個法定車位,即買賣是這屋的一塊磚的面積,
有不動產權+法定車位,
確定是89年後的建物。連建物+車位是同一張權狀,車位是共有部分。所以,它是法定停車位,無疑。
但確實是"建物(1/55面積=一塊地磚大)+1個法定車位",一併賣給社區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