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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這種法定停車位是否有風險?

法定停車位還分為
全體所有權人共有(以大公方式登記),或合意由部份該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人共有(以小公方式登記)
也就是建商辦理產權登記時是將停車場空間登記屬於全體住戶所共有(大公)
還是由有購買法定停車位的全部所有權人共有(小公)

上述比較文言,現我有一實例:
共有55個法定車位,共同登記一門牌,但權狀表明所有權僅佔該門牌建物土地均分為1/55及分管1/55車位,
講白一點,是買了一塊建物的地磚面積,配一個車位,車位因此是分管出來的。
這樣的停車位,是否有風險呢?
賣家非該棟住戶,我也不是。

賣家有"該棟某一屋的一塊地磚面積的獨立土地權狀+一個法定車位"。

也要交管理費。只是停車位的部份的管理費。一個月500元。有門禁及守衛。
它是混合住商型大樓。

他擁有該屋土地1/55權利+1個法定車位(總共55個車位,配1/55)
看起來是建商為賣55個法定車位,將一屋割成55份所有人,
所得到會是有一塊磚面積+一個法定車位,即買賣是這屋的一塊磚的面積,
有不動產權+法定車位,

確定是89年後的建物。連建物+車位是同一張權狀,車位是共有部分。所以,它是法定停車位,無疑。
但確實是"建物(1/55面積=一塊地磚大)+1個法定車位",一併賣給社區外的人,
2019-01-09 0:45 發佈
bullet528 wrote:
賣家非該棟住戶,我也不是...(恕刪)

法定車位不能過戶,而且要全體住戶同意才能有使用權,而你跟賣家都不是住戶,這種私相授受契約會有法律效力嗎?
bullet528 wrote:
法定停車位還分為全...(恕刪)


民法
第 799 條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民法第799條 說明

停車位不得單獨過戶~~
可能我沒說的很清楚,我的意思是:
賣家有"該棟某一屋的一塊地磚面積的獨立土地權狀+一個法定車位"。
他擁有該屋土地1/55權利+1個法定車位(總共55個車位,配1/55)
看起來是建商為賣55個法定車位,將一屋割成55份所有人,
所得到會是有一塊磚面積+車位,即買賣是這屋的一塊磚的面積,有不動產權+法定車位,怎不能外賣?
看似ok,卻又覺得哪裡有風險.....
你是該社區的所有權人之一嗎
如果不是
我很想知道你怎麼過戶
賣家有一塊地磚面積建物的權狀+1個法定車位,
賣地+車位,看似ok
賣家是啊~~~他有一塊地竱的產權+車位
我不是~~我是買方,但不敢買~~~
just for focus wrote:
你是該社區的所有權...(恕刪)

話說,即使我買了,我也有該社區一塊地磚面積的有權人,我要賣車位+這塊地磚,有權狀,怎不能賣?
且,只是想知道風險是什麼?如這塊地的其它54/55的所有人,是有如何的做法?即使我持有1/55的權利,但仍有風險?
看似是為買車位,而附加買這塊磚。但實則是買這塊磚為主約,副約是附加車位。
bullet528 wrote:
我的意思是:
賣家有"該棟某一屋的一塊地磚面積的獨立土地權狀+一個法定車位"...(恕刪)

"+一個法定車位" 這有法定文件證明擁有權或使用權嗎?你說的副約是附加車位,這副約有管委會簽署嗎? 聽起來像是賣家跟管委會的約定使用而已 !

總之車位不能過戶,即使你買了一塊地磚面積的獨立土地權狀,不見得管委會會同意你使用車位權力喔 !
deepnet wrote:
'+一個法定車位'...(恕刪)

權狀上是這麼寫的,
土地面積權利範圍 1/55,
分管車位1位,權利範圍 1/55 (55個車位中的1位)。

但車位55位,全是登記共用範圍。分管出一車位給這位賣家。

詢問過管委,只要有權狀,基本上不會過問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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