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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地持分被外人買走一問

你們好!!小弟我有事要一問

最近有一筆農地(非都市:特定農業區
非都市編定:農牧用地)

面積約0.36公頃,三人持分( 二人持分別是我跟弟弟,另一個持分者是外人 )
對方寄通知書來說:要申請變價分割,不然就是比較高的價格跟他買,另外這塊農地是不是有分割的限制,分割完要0.25
公頃,才能分割?? 之前這塊農地有想要乾脆分割成三份,結果仲介說這塊是沒辦法分割的。是否會因為這個原因,對方
跑法院主張這個無法分割原因,而被判變價分割??謝謝

2018-12-27 20:5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農地 外人
31741012 wrote:
變價分割(恕刪)


變價分割就是把土地送進去法拍

假設拍300萬

你和你弟和對方

每人各1/3

那每人拿100萬回來

反正就拍多少..就按各人的比例分錢..很簡單..

和土地的分割沒關係

如果不想花錢..土地也不需要

讓他去拍吧

不用鳥他
黑羽斷翼 wrote:
變價分割就是把土地送...(恕刪)
原來如此,謝謝你
不知道樓主的故事是如何,假設這土地是繼承而來,應該當初是有三人共同繼承吧,之後不知道是何原因變成其中一人的持分被買走,這一點就有問題了,不知道樓主等意思是如何?是要處分這土地還是要保留?
如果是要保留,在當初外人取得持分時候,不知道其他共有人有沒有收到通知某人的持分要出售或是拍賣?如果沒有,就可以優先承買權來將這持分買下,外人所買下的持分就會不成立。
如果沒要保留,可以就申請人持分部分變價分割即可,或是要全部變價分割就看樓主你們決定了。
另外,依照共有物的相關法規,你跟弟弟合起來有處分主導權;例如:這塊地值三百萬,而對方那三分之一要賣你們一百五十萬,你們可以用三百或稍高一點點的價格出售"整塊地",三個共有人都有資格"優先購買",不同的是:對方要就要拿兩百多出來買,你跟弟弟合買他的三分之一,每人出五十多就行,也堵住對方貪婪的口。

lichujen wrote:
另外,依照共有物的相關法規,你跟弟弟合起來有處分主導權;例如:這塊地值三百萬,而對方那三分之一要賣你們一百五十萬,你們可以用三百或稍高一點點的價格出售"整塊地",三個共有人都有資格"優先購買",不同的是:對方要就要拿兩百多出來買,你跟弟弟合買他的三分之一,每人出五十多就行,也堵住對方貪婪的口。(恕刪)


這個方式..要先有一個人拿出錢來才行..

不是嘴巴說一說就行的..

不是先放聲看對方買不買在決定賣不賣的

開了價..就一定要賣或是買.當買賣確定後才進行優先權的通知.

如果原PO不想持有土地..

用這方式..自找麻煩而已..

畢竟開高了..對方直接就把土地賣原PO

那開低了..對方就直接把土地買下在轉賣就好

值得嗎??留給原PO他們自己去考慮吧
黑羽斷翼 wrote:
這個方式..要先有一...(恕刪)

其中持分的一份是被家人偷偷的賣掉了,還是接到對方買主通知我們才知道偷賣的,確實如你所說,找我們就是要賣高,不買的話就是變價拍賣!!我想知道的是,會因為農地且土地太小,所以沒有強制分割這條路?只有變價分割而已嗎?因為我的另一個持分者弟弟主張留下土地,不變賣,畢竟是爸爸留下來的,所以弟弟叫我就都不理他,讓他自己去分割,我說事情會這麼簡單嗎?對方都說要去變價拍賣了!!不然我其實也是想說賣一賣換錢,再把錢拿去買房,也是地換地的一種概念@@

31741012 wrote:
其中持分的一份是被家人偷偷的賣掉了,還是接到對方買主通知我們才知道偷賣的,確實如你所說,找我們就是要賣高,不買的話就是變價拍賣!!我想知道的是,會因為農地且土地太小,所以沒有強制分割這條路?只有變價分割而已嗎?因為我的另一個持分者弟弟主張留下土地,不變賣,畢竟是爸爸留下來的,所以弟弟叫我就都不理他,讓他自己去分割,我說事情會這麼簡單嗎?對方都說要去變價拍賣了!!不然我其實也是想說賣一賣換錢,再把錢拿去買房,也是地換地的一種概念@@(恕刪)


如果是我..我會依民法224條出面告過戶該持分土地的代書和你們說的偷偷賣土地那位

求償未告知我優先權而造成的捐失



值不值得你自己考慮

要告也就去找律師

黑羽斷翼 wrote:
變價分割就是把土地...(恕刪)



其實有很大的機率是拍不出去的~
因為沒什麼人會買吧~
(一).按照現行法令規定,土地的分區、編定類別屬於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時,便是「耕地」。您可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或工務局(建設局)洽問所擁有土地的分區、地目或編定用地類別:
1.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的農牧用地。
2.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分區範圍內暫未依法編定的田、旱地目土地。
(二).前面已經說明,每筆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必須達到0.25公頃,否則不可以分割,這是耕地分割的基本原則。但是,因為情形特殊,即使面積不到0.25公頃,仍然可以分割之特別情形如下:

1.因買賣、交換、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符合這二種情形的耕地合併分割,雖沒有申辦次數的限制,但是必須注意,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換句話說,這類型耕地合併分割的條件是不能增加耕地筆數。至於所謂「鄰接耕地」,也有條件限制,必須是地段相同、界址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的耕地。
2.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可以申請將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分割出來,成為另一筆土地。
3.共有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除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可以按照前述規定予以分割成另一地號外,其餘未依法變更為非耕地部分,如屬於共有分管者,共有人可以檢附協議書,協議維持共有或分割為單獨所有。
4.89年1月28日(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繼承人人數。
5.89年1月27日(含)以前已經是二人(或多人)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6.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的耕地。
7.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如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可以申請分割。
8.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案核准者。









若89年1月28日(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辦原本都是繼承而來的,因此應該是可以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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