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有關土地持分移轉和增值稅問題
建商蓋了6間透天,並將房屋前面的供公共使用之空地設成6戶共同持有,其中A、B這2戶持有分較多,各持有30%。
建商可否再向地政申請將B戶共同持有之20%,移轉到A戶,變成B戶持有10%、A戶持有50%。(A、B戶目前使照都是建商名下)
這樣的移轉是否有涉及到土地增值稅的課徵(建商名下的B戶持有分移至A戶持有)
cupidlove404 wrote:
請教有關土地持分移...(恕刪)
民法第 799 條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
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
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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