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住過凶宅嗎?第幾手買賣才不用告知凶宅?

什麼凶宅最兇?

跳樓 割腕 窒息 吃藥 槍殺 刀殺 上吊...?

想買兇宅做分租套房

有告知房客也願意住,如果出意外房東會有法律上問題嗎?

假如出租一二年都沒出事,再轉賣時候要告知買家這間是凶宅嗎?

肯請大大指教

2018-10-18 19:3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凶宅
記得前兩天看到這個新聞,買賣過第二次就不必告知了
mogle1980 wrote:
什麼凶宅最兇?跳樓...(恕刪)


現在應該很少有那種連房子都沒去看就買的人了。
法律上的說法,在『現任』屋主持有期間,沒發生過『非自然死亡』,就沒有自認兇宅的義務;只是,想買屋的人,總會向鄰里『相關人士』探詢一下房子『乾不乾淨』,一般這時候就會原形畢露了,所以,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人還是誠實些好。
lichujen wrote:
現在應該很少有那種連...(恕刪)


如果我買的凶宅二年後沒發生非自然死亡意外賣給買方,卻沒主動告知是凶宅。

這時候買方可以順利向銀行貸款嗎?

都簽約過戶完成後,買房方還可以向法院告我詐欺之類...?

制式契約書應該有一條:是否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
你要怎麼寫?寫否當然就是詐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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