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遲交屋問題,買賣合約書上約定建商需於106年5月31日前取得主建物及附屬建物的使用執照,但至今尚未交屋(因中途有更換營造商所致),之前有問過建商延遲交屋的起算日,建商的回覆是從106年6月1日開始算,每日賠償金為已繳房屋價款的萬分之五(依定型化契約所訂)。
跟其中一戶已交屋的鄰居聊天得知,建商跟她說:「延遲交屋的理賠金有最高上限」,所以只賠了五萬元,但實際上應該超過十萬元。
※想請問的是有這種理賠上限的規定嗎?我個人 是不相信,合約上也沒寫,不知道各位的看法如何?
※另外,因合約書上沒寫交屋日,起算日真的是依照建商所說的,從106年6月1日嗎?
2.房地面積誤差找補問題,簽約時
主建物面積154.29m2,附屬建物22.98m2
但權狀面積150.25m2,附屬建物18.86m2
兩者總共相差8.16m2/2.46坪
※想請問各位知道怎樣去算應找補的金額嗎?雖然合約上有寫要依主建物、附屬建物的面積去算出每坪單價,並應扣除車位價款之面積,無息與交屋時結算,但小弟還是不太能理解每坪單價的計算~有大大可以幫忙解釋一下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