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網上的大大:
小弟有一棟約十年中古屋,因一、三樓地板爆裂而便宜賣掉,但交屋一週後四樓的地板突爆裂了,房仲要求我要補償,請問這樣合理嗎?
經詢問房仲是否合約有這一條規定,但他沒正面回覆我,只說才交屋幾天應該要補償買家。
p.s補充說明:市價約一千多萬的三樓半透天,賣不到九百萬,應賣方要求還加送二台大金冷暖空調及熱水器。
antony0414 wrote:
賣方要瑕疵擔保。民...(恕刪)
真的有這一條, 謝謝您, 學到了新知
但是如果就內容來說, 如何舉證瑕疵於物權轉移時已存在並且出賣人故意不告知, 應該很困難吧?
引述自"連晟法網"內容如下: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出賣數人對於買賣標的物之價值、品質或效用上瑕疵之擔保責任。
要件:(一)物之瑕疵須於危險移轉時存在。
要件:(二)須買受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要件:(三)買受人就受領之物須檢查通知,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在此限。出賣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成立後,買受人得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內文搜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