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惡房東、惡房客糾紛層出不窮,新制明確規定應提供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住宅,讓房客安心居住,及於簽約時,應說明由房東或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等。租賃雙方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租賃新法亦提出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情形,例如房客毀損住宅不賠償、遲繳2個月租金經催告仍拒繳、或房客未經同意轉租住宅等,房東須在30天前通知房客;房客仍遺留物品於屋內,經相當期限催告,逾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所有權,房東得由押金扣除處理費用
可以合法清空 不用怕租屋蟑螂
以前要跑法院?等判決然後強制執行!?現在??
第十二條(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返還之點交)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
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
完成點交。
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
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
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如果蓄意不繳錢、不點交的房客
房東可以用這條來完成點交
租屋專法內容是誰在擬的?
應該有些是仲介業者的經驗建議吧!
房東會遇到的事
仲介不管包租包管或代租代管也都會遇到
這樣擬法要完成點交就容易多了
所以房東應該租約上將有租屋專法第12條法條寫上去
不過還是要有存證催告一些動作
比較安全
這是別人請我幫他擬的:
我依租屋專法內容第12條,去修正不曉得有問題嗎?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
租賃甲乙方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
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十二條】,
經催告仍不會同者, 視為完成點交。
乙方若當日未會同點交,
經甲方2天再次催告 (口頭、簡訊、面、其中一種方式即可達成催告),
乙方仍不會同,甲方視為完成點交,
租約終止後,房客仍遺留物品於屋內,
經甲方3天期限催告,逾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所有權,
並依民法第445條行使留置權,屋內之物可行留置之權,
無用之物品甲方皆以廢棄物論,甲方並向乙方追討廢物處理費 。
不曉得有問題嗎?
enzo69356 wrote:
以前要跑法院?等判決然後強制執行!?現在??
現在還不是一樣 那有甚麼改變
二樓講的是重點 那是針對烙跑的房客 對於惡意占用又不繳房租的一點也沒用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 試問租賃契約消滅的定義為何? 何人可以定義?
按現在的法令就是法院才可解釋"租賃契約消滅"與否並提供強制力來執行
用白話文來講 遇到租屋蟑螂占用房屋 請去法院告 簡易法庭有兩審 房東都勝訴了
這樣才有法院裁定可以隨同強制執行的人帶著警方去趕人走 但這還不一定趕得走
沒有法院裁定與強制執行的人來辦 房東只要進入房子內就是私闖民宅的刑事罪
人家根本不配合點交 這些租屋流氓說咬我罵我 不搬家不想繳錢 房東能怎麼辦?
根本的關鍵 民法與刑法不修 缺乏不動產法庭 租賃專法就是一個中看不重用的法案
當初公聽會的時候就講得很清楚 花教授也跟所有在場的致歉 內政部辦不到 無解
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
現在還不是一樣 那有甚麼改變
二樓講的是重點 那是針對烙跑的房客 對於惡意占用又不繳房租的一點也沒用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 試問租賃契約消滅的定義為何? 何人可以定義?
按現在的法令就是法院才可解釋"租賃契約消滅"與否並提供強制力來執行
用白話文來講 遇到租屋蟑螂占用房屋 請去法院告 簡易法庭有兩審 房東都勝訴了
這樣才有法院裁定可以隨同強制執行的人帶著警方去趕人走 但這還不一定趕得走
沒有法院裁定與強制執行的人來辦 房東只要進入房子內就是私闖民宅的刑事罪
人家根本不配合點交 這些租屋流氓說咬我罵我 不搬家不想繳錢 房東能怎麼辦?
根本的關鍵 民法與刑法不修 缺乏不動產法庭 租賃專法就是一個中看不重用的法案
當初公聽會的時候就講得很清楚 花教授也跟所有在場的致歉 內政部辦不到 無解
想說這條看起來效力很強,,,實際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
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
完成點交。
那這條真的是寫火大的~~~

依現行法條,難道租約到期後,房客真的不歸還房屋,報警也沒用非得上法院嗎
看看下面這個判決:
陳XX前向謝XX租用臺北市○○區○○路
0段00巷00號4樓房屋,租期自民國104年6月25日起至106年6
月24日止,詎陳XX明知其依租賃契約於106年6月24日租期
屆至時應將租賃物返還予謝XX,嗣未經謝XX同意,於10
6年7月14日下午9時27分許持未交還之鑰匙打開門鎖,無故
侵入上址房屋內。
...(恕刪)
主 文
陳XX無故侵入住宅,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恕刪)
依此判決,若侵入住宅成立,那麼,若房客明知租約到期後不但不歸還,還大喇喇的在租屋處進出,是否就是侵入住宅的現行犯?
而針對侵入住宅的現行犯,警方可以做什麼? 參考下面這個案例
二、陳情人向當地警局求助,警員等隨即至公司驅離該群人等後,討債公司人員又二度上門,陳情人再向警局求助,警員再度至公司驅離。陳情人不滿的說,警員只是驅離,對於討債公司人員完全無嚇阻作用。
三、根據了解,依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該討債公司人等已觸犯刑法。
四、但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為告訴乃論,陳情人若無當場向警察提出告訴,警察不會以現行犯逮捕該群不明人士。本席認為,此部分法律上專業操作,非一般普羅大眾所能理解,若承辦員警不向報案民眾解釋,而僅消極地驅離討債公司人員,只是更加助長以不法方式討債歪風。...(恕刪)
也就是說,若當場向警察提出告訴, 警察是可以現行犯逮捕的,而即使民眾沒有當場向警察提出告訴,警方至少也能驅離
同樣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會有人說驅離討債公司的人需要先上法院嗎? 可為何惡房客就在眼前卻連警察都不敢動他? 說穿了,還不就是經驗法則告訴大家,"有些法官遇到租賃案件說不定有別的想法,還是少惹麻煩"
法再怎麼修,遇到恐龍也是沒輒,相反的,若無恐龍,現行法足俟
宅之支配或管理權人之明示或默示認許,且無正當理由而擅
行侵入者而言(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091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告訴人李國颯於103年1月26日與被告就告訴人李
國颯以每月新臺幣(下同)7,500元租金,承租被告經其父
親蕭景茂授權管理之051室房間達成合致,並合法住進051室
房間,已詳如前述,告訴人李國颯事實上取得對系爭房間有
之配管理權,嗣雙方雖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告訴人李國颯依
約定需於103年1月29日、30日搬離051室房間,因告訴人李
國颯未依約定繼續居住051室,使用支配051室,被告未經告
訴人李國颯之同意仍無權利進入,被告未經告訴人李國颯進
入051室房間自屬已妨害告訴人李國颯居住安寧,且拆卸051
室房門,及051室內之燈泡並非正當理由,因此,被告前後
二次無故侵入告訴人李國颯所在之051室房間,均已該當刑
法第306條第1項妨害他人住居自由罪之犯罪構成要件。
對侵入住居的見解大致是如此
1.前提租賃契約到期
房客喪失事實上支配時=>此時房客入侵該當306條1項
房客若仍有事實上支配時=>房東入侵該當306條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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