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105年1月承租一套套房,租金3800,契約有載明如果到106年一月未向房東表示不續租,則自動延展一年,以此類推,我於九月退租,房東沒收我的押金五千,說是我違約,租約未滿就搬走了,我應該要住到108年一月才能搬,請問房東這樣講有理嗎?
我會提早搬是因為房裡到冬天就沒熱水,加上套房沒人管理,常常有鄰居違規,鄰居偷養寵物,素質差,精神有問題,水的問題跟房東反應過也沒改善,他可以因為我沒住下去就扣押金嗎?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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