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問
如題請問大家
為了避免房客在屋子燒炭自殺等情事讓房子變成凶宅
在租約條款若是提到 租客若是非自然身故
租客家人須賠償租金***倍相關等費用等條款
會不會太over 也會不會不具法律效益
kiki0321 wrote:
幫問如題請問大家為...(恕刪)
如果是20歲以上的合法行為人,須對自已的行為負責。
如果你合約中註定要其家人賠償,應該也不太會有家人這樣做。
其實要防自殺的房客,只要出租前多注意一點,99%不會發生的。
工作太複雜的,經濟狀況不穩的,交友圈雜亂的...這些通通都不要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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