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跟建設公司買了預售屋,本來依買賣契約書約定的預定完工期限是106年12月31日,並依取得使用執照視為完工。後來實際取得使用執照日期為107年2月23日。本來依照買賣契約建設公司違約應該貼補遲延完工的利息,所以想說這些錢剛好可以補貼我們延後入住所需要的花費。結果上個月要辦理交屋時建設公司才告知他們只支付 一天 的逾期違約利息,我們覺得很離譜,所以當場就拒絕辦理交屋。
建設公司給的理由是:
(1) 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這部分建設公司總共算了13天颱風假 (我們也接受)
(2) 政府法令變更:這部分我們就覺得很不合理。因為建設公司用這個理由又順延26天。
他們的解釋原文如下--
105/1/1~105/12/22 法定工作時間減少後至一例一休施行前工期順延計算:51週*2小時/8小時=12.750天
(勞基法第30條由原雙週工作時間84小時改為單週工作時間40小時, 每週減少2小時,共短少102小時=12.75天)
105/12/23~106/12/31 一例一休施行後至本案預定完工日開工期順延計算:(9+365-7)天/14=26.214天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105年12月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第5條第1,2項規定計算,又多延26.214天。
勞基法第36條一例一休於105/12/23施行至本案工程預定完工日106/12/31,共計374天。
修法前勞工應放假之1/2,3/29,9/28,10/25,10/31,11/12,12/25,於106/1/1起不放假,故該增加至工作時間7日不得列入延長日計算。105/1223~106/12/31間,依處理原則每14日即得延展1日,故順延總天數為26.214天)
建設公司用這些理由把完工期限順延到107年2月22日,所以只支付逾期一天的遲延完工利息。我們覺得這樣實在有些離譜,似乎用了兩個法條重複計算了可以順延的天數。所以想請問該如何解決這樣的爭議。建設公司的作法合理嗎?如果不合理,我們接下來該怎麼做呢?因為其實是想早點可以入住。我們是否應該寄存證信函,還是直接找律師?找消保官?找調解委員會?
因為第一次買房子就碰到這種問題,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合約怎樣定就怎樣走,連颱風假都可以牽拖,做不完就多請
臨時工阿...請不到...也不關我的事阿,都賺這樣多了
不多花錢請人也沒人幫的了你了.
阿..我是說奸商...不是罵你喔..你懂得
runningrun wrote:
我們跟建設公司買了預售屋,本來依買賣契約書約定的預定完工期限是106年12月31日,並依取得使用執照視為完工。後來實際取得使用執照日期為107年2月23日。本來依照買賣契約建設公司違約應該貼補遲延完工的利息,所以想說這些錢剛好可以補貼我們延後入住所需要的花費。...(恕刪)
以前還遇過更扯的
1.地政事務所的法律諮詢說的:
預售屋沒有在如期交屋的,都要互相等等,你不適合買預售屋
2.律師a:你要給建商足夠的寬限期完工
律師b:有門有窗就算是可以交屋了,(內部是比毛胚屋好一點的狀況,只有電線管路內有電線,其他全無)
律師c:打官司,曠日廢時,勞民傷財,跟建商好好溝通,請他們儘快完工
.....
你最省錢的做法是,自己寫存證信函,通常是訂7日內返還違約款項((靠,這根本是多此一舉,台灣偏偏喜歡這一套)),他一定不會鳥你,
所以在寄完存證信函,就自己寫寫民事訴狀,時間一到就直接提告.
最省心的作法,找一個"有用"的律師,交由他(她)直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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