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大哥們
小弟家因老舊最近在蓋新屋,發現為袋地,小弟家的地是幾十年前買,因為政府徵收道路沒有完全,導致前方有一塊31坪的地卡在前面無法通行,地皆為在道路上(此地的主人是當初賣我家地的人),一開始跟對方協商對方願意同意土地使用(有簽署),因為後來在蓋的新屋,臨時有變更設計,原本正門的牆面是內凹,後來改成沒有內凹,當初委託設計並送建案的人說土地使用同意書(通行用)必須重新請對方簽署同意,請問這是真的嗎?因為現在對方變成不想同意簽署
dreamer19850311 wrote:
請教有相關專業知識...(恕刪)
那就只能花錢辦事
袋地通行權,規定在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第一項)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第二項)」我國民法物權編首重於物的經濟上利用價值,因此對於不動產物權的使用收益,訂立了不少相關的強制規訂,以調和不動產物權人的權利義務。而袋地通行權也是基於物的經濟上利益,立法者所作的特殊規定。所謂的袋地,是指沒有公路通行的土地,而由於袋地沒有公路經過,無適當的道路經過,因此沒辦法像一般土地作經濟上的利用,減損了土地使用以及交易上的價值。而司法實務上對於袋地的認定,採取較為寬鬆的立場,以促進物的經濟上使用價值,依照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地2996號判例認為,「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其情形不以土地絕對不通公路為限,即土地雖非絕對不通公路,因其通行困難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時,亦應許其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擴張袋地的解釋到「通行困難至不能通常使用」,即屬於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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