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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法規

臺北市法規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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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號:北市13-02-1002
名  稱: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第 二 條 本規則用語,定義如左
一 住宅單位:含一個以上相連之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有廚房、廁所等供
家庭居住使用,並有單獨出入之道路,可供進出者。
二 住宅:專供家庭居住使用之建築物。
三 獨立住宅:僅含一個住宅單位之獨立建築物。
四 雙拼住宅:含二個住宅單位之獨立建築物。
五 連棟住宅:含三個以上相連住宅單位之建築物,每一住宅單位之左右以
牆與其他住宅單位分隔,並有單獨出入之通路可供進出者。
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
建築物。
寄宿單位:供一人以上居住使用,而無個別廚房之建築物。
寄宿舍:含一個以上寄宿單位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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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13B1002-20110524&RealID=13-02-1002
2018-06-25 10:36 發佈
第 七 條 在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內得為左列規定之使
用:

一 允許使用
(一)第一組:獨立、雙拼住宅。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三)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四)第五組:教育設施。
(五)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六)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七)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八)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九)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這就是正面表列的規定法則. 沒有列上去的, 就是違法.
要做宿舍,那就是第四種住宅區.


第 九 條 在第四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一 允許使用
(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三)第三組:寄宿住宅。
(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六)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七)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包括精神病院)。
(八)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九)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十)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十一)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十二)第十四組:人民團體。
(十三)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十四)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樓主跟不識字的講那麼清楚是沒用的行為~ 建築系都是要讀五年的~

來跟我一起打醬油去吧~
國民黨新北市長參選人侯友宜妻子名下位於台北市士林區一塊土地,依規定須做為集合式住宅,卻被爆料做為文化大學宿舍出租使用,台北市長柯文哲日前曾表示,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今接受電台專訪表示,台北市民有不守法習慣,這就是一個案例,如同小10號的大灣北段,近期會整合各單位到場會勘。

針對侯妻名下文化大學宿舍爭議,林洲民今受訪表示,該地區使用執照載明是集合式住宅,依土管法規定,此區集合住宅不得做宿舍使用,但網路卻顯示為學生宿舍,實際是否為宿舍使用?須交由文化大學或教育部認定。

林洲民表示,此案如同小10號的大灣北段,原因就是台北市民有不守法習慣,林洲民強調,該區不可以做為宿舍,但可以做集合式住宅,近期將到場會勘釐清。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614003115-260407

有命算到沒命專家 wrote:
樓主跟不識字的講那...(恕刪)


哈,我了解
但是我根本不是po給裝睡的人看的.
purcar wrote:
哈,我了解但是我根...(恕刪)


樓主是在做記錄

還是在籌備寫 完全免除使用分區法規蓋房限制,事後還可強坳政府我是合法的教學第一次就上手 新書呢
樓主對土管及建築法規那麼有興趣,可以去考建築師執照了。

purcar wrote:
臺北市法規條文臺北...(恕刪)


「寄宿單位」跟「寄宿舍」,不等於「學校宿舍」。沒任何法規規定,集合住宅不能當「學校宿舍」。

樓主才不識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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