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契約書中關於屋況問題請益


各位前輩好:

最近買了一間未曾住過的中古屋
合約中有註名現況交屋,我們知道除非有重大瑕疵,像是漏水那些才可以請屋主處理
其他小部分 牆壁、地板、油漆等等損壞,我們都會自己處理好。

但想請問一下買賣契約中,

其中一條:買賣標的點交
下有一款:除另有特別約定以外,本約買賣標的未點交前,其室內外門窗廚廁(含鐵窗、鐵門)、共同使用之定著物及點交前已增建部分,乙方(賣方)自本約簽訂日期不得任意取卸破壞,應依原狀點交於甲方(買方),現有附屬水電、瓦斯、衛生設備應恢復或保持正常使用。如有毁壞、被人侵佔等情事,乙方應負責排除或修復、俾使甲方完整取得。

這一條的意思表示屋子內的水電、瓦斯,在交屋的時候,應該是要可以正常使用的對嗎?

另外還有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現況交屋、固定物不拆除,屋況以不動產現況說明書所載。

現況說明書中屋主在水電部分,僅在
是否使用自來水廠提供之自來水,勾選是
是否更新水電管線、漏水皆勾否

想請問一下,如果
驗屋時,驗到漏水-->這個可以請屋主處理
那如果像水、電、或是馬桶無法正常使用的話,是我們要自己處理還是請屋主處理呢?

謝謝
2018-05-23 13:36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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