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有老房子一樓出租給人開店,
有合法營業登記,房屋稅也變更為營業用,
但建管單位的人來說開店不合法,
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
建物標示主要用途是"住宅",
地目為"建地"
只是建物建造完成日在民國60.12.22以前者,大部分無使用執照,需另外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我還沒辦)。
商業區老住宅(民國57年建),共三層樓,
一樓房客自己跑去問建築師,叫我變更建物用途...但費用不少(十幾萬跑不掉)
方法真的只是這樣嗎?
更新
因為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500 平方公尺者,故可以辦理「免變更使用執照」,本人已結案。
這件事發現很多人也給了錯誤解說,不同人給不同答案,甚至是承辦人員或建築師也會給到錯誤的解釋,還好沒照做,反正多問多聽多查。
官方給我正確的答案是由於以前的建築法規並沒有使用執照這東西,因為房子年代久遠,但還是去相關單位申請,前提要帶建物所有權狀,再等官方回涵,查無資料,再去申請免變更使用執照才可營業
八成新 wrote:
因為我有老房子一樓...(恕刪)
因為不清楚你是在哪個縣市,我轉貼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的規定供您參考,針對都市計畫發布前、建築法發布實行建已建築完成的建築物,只要合乎建管自治條例的規定就可以直接申請使用執照,這個與補照的程序不同,也簡單許多,雖以可以不用建築師簽章,但建議還是找建築師辦理,因為過程中還是要用到建築師簽章的部份,例如二維上傳的時候。除非是都不符合上述的規定,這時候就要走補照的程序了,補照很麻煩,尤其又是這種舊建築物,光結構補強的花費就不少了,還有建蔽率一定超過。
我個人認為如果只是單純的店舖住宅,應該是不用走到變使這個部份,除非有牽扯到防火區劃或無障礙檢討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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