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在屏東有一間房子於107年的1月出租給目前的房客,並約定每月25號前需以匯款方式繳交當月房租,另於簽約時收取押金2個月,但是對方每次到了要繳房租的時候,總是拖拖拉拉,要我方一催再催,有時候連電話都不接,電費也都要等到我收到簡訊通知未繳,告訴她們他們才願意去繳,甚至到現在為止,已經累計有兩個月房租未繳(出租到現在4個月有兩個月沒有繳)。
我方於5/3寄出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於7天內繳清房租,不然我們要實行我們的權利要求對方搬離,但是對方到現在5/10都沒有繳房租的動作,在寄出存證信函前對方說會於本月13號前搬離,但是據附近鄰居表示,對方完全沒有進行任何搬家的準備。
還有在出租這期間,附近鄰居也告訴我們,目前住在房子裡面的跟當初與我們簽約的人完全不一樣,關於這點租賃契約上有提到"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將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分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我們是否可以依據這點主張我方權益,要求對方搬離或賠償。
由於我們實在是不知道該怎麼辦了,想請問一下各位朋友,我們應該怎樣才能主張我們的權利呢?
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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