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沒有法律知識又GOOGLE不到答案想請大家討論一下我和女友分手了但房子是我跟他當初分別持有 權狀一人一半她搬出去了 但鑰匙她也有當初的頭期款他出了1/3 我家人出了3/2 後續的貸款都是我繳現在他要求一半的的賣房金額想問一下 如果真的一半給他 我是虧錢的(因為已交十年貸款)有辦法依照實際的出資比買回或是賣出嗎?求各位大大開示
TERESA0622 wrote:因為沒有法律知識又GOOGLE...(恕刪) 不動產以登記為主,既然他是目前登記的二分之一,就是二分之一。所以在法律上是完全沒辦法的,只能從道德層上面去說。但如果她不願意的話,你還是只能給他一半的賣房金額。
權狀上是一人一半表示賣屋需要兩人同意這件事就要版大兩個持有人僑了賣房子,兩人都要同意是一回事如何讓對方也同意簽約是一回事至於最後一點,好像沒有法律規定依照繳貸款的比重去分配誰拿幾%誰拿幾%這要兩位當事人私下僑
樓主只要拿得出繳款證明 證明貸款都是你繳的 【不考慮其他因素】單就本事件而言 基本上法院會判給你的 很多「借名登記」的後續處理方式 你可以當參考 民事基本上就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你願意給就可以給 你不願意給 拿得出證據 就可以要得回來 簡單給你一個建議 請法官衡量前女友付出的「價值」給出價金買回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