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辦理繼承之土地可以買賣嗎?

家母的父親過世已久,有14人可以繼承一筆土地,當初因為繼承人數不足無法繼承成功,幾十年來一直繳納地價稅,最近因為有建商要收購土地,因而有代書找上門說只要有人願意賣地,他就可以處理,因一人失蹤他們已辦理申告失蹤人口,我知道可以有人可以先去申請繼承變成公同共有,只是這樣那個人就可以不顧其他人要不要賣價錢怎樣就可以交由代書將整筆土地都賣給建商嗎?其他持有人都不能表示意見嗎?可以有人幫忙解答嗎?謝謝幫忙!
2018-03-30 0:0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土地
efconss wrote:
家母的父親過世已久,...(恕刪)

不能移轉,可以買賣。自己可以辦繼承登記,要跑税局,跑法院公証繼承所要文書,跑地政。有問題可以去地政或税局問怎麼辦繼承。代書只代跑流程完了把土地買給建商。(不想變買祖產,自己跑一下流程。)
您的問題不難處理,原則上代書講的沒錯,但礙於尊重專業人士只能跟你方向指引

基本上依民法759條登記處分規定,一定要先辦理繼承登記才能進行處分

所以先以繼承人1人為全部繼承人辦理公同共有繼承(這裡會有遺贈稅問題)

再來的重點就是以土地法34-1條第5項規定進行多數決處分全部共有土地(這裡會有持有比例、共有人數、送達、提存等問題)

但其中仍有許多細節,建議找熟悉共有土地處理的地政士代為辦理即可

關於法律問題建議洽詢專業人士,版上很多說法都是會害死人且無法彌補的作法,要作就要事前佈局規畫完善

"不然後面就有收拾不完的殘局"




民法759條登記處分規定,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後才能進行處分行為,如公同共有繼承登記須依土地法34-1登記辦理處分登記行為。
土地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權屬不明者由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期使用部分地價稅。
代書的權責主要是辦理繼承登記及處分行為。
至於其他人士是否願意賣地或表示任何意見以土地法34-1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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