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已經走到內政部“審議通過”這一步驟(106,8月就審議通過),法定程序只剩擬定機關修正書圖跟報部核定這兩個步驟
但因為計劃變更內容有些許跟新計劃有點不同,內政部在會議記錄要求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 而縣府也在107 1月辦理“補辦公開展覽”
問題一:所謂“補辦公開展覽案”算是擬定
機關修正書圖步驟嗎?
問題二:依經驗而言,“補辦公開展覽案”
這到報部核定,還需要多長時間?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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