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中古屋買賣糾紛都是漏水、屋況這方面問題
對仲介來說,買賣市場幾乎都是一般約,查證也有一定難度
可能屋主自己也不知情,或是刻意隱惡揚善
所以剛好在想這樣的情況,政府適不適合對買賣增加「保固機制」,降低雙方糾紛
例如總價500萬元的1%,5萬元做為未來一年中古屋專有部分的保固價金,若逾保固期屋主即可領回這樣
不知道這方法是否可行? 對交易三方來說不也是個保障,實行上會有難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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