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取得的房屋, 現要售出, 新制的房地合一稅, 適用自用住宅減免400萬嗎?

居住30年的舊公寓,

是否選用新制較有利
2018-03-14 21:31 發佈

Him3232 wrote:
年邁父母設籍自用,...(恕刪)


你好,繼承的不動產適用舊制,新制的房地合一稅跟你沒關係。

你只要考慮到售屋時申報該年的綜合所得稅就好了,賣屋通常都由仲介出售較多,一定都會有代書幫你辦,有不懂的問代書就好了。



所以繼承來的房地,使用舊制?
好像是...

1.如屬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繼承取得者,為使改制前後已持有房 地者權益不受影響,並考量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點及原因並非 其能控制,爰仍適用舊制課稅規定。
2.屬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繼承取得者,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則應適用新制,如係被繼承人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者,原則適用舊制規定,惟符合新制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得選擇改按新制課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 所得,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辦理申報納稅
所以你父母是104年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原則是用舊制,但如果你用新制的稅金比較少.你也可以用新制

遺產贈與房地涉及房地合一課稅
Him3232 wrote:

年邁父母設籍自用,...(恕刪)
結論:

104年之前父母就持有, 原則上用舊制

若符合自用房屋租稅優惠的,也可以選新制較有利

如果要用新制--必須出售前的六年,父母自住設有戶籍, 且繼承者在父母過世時也自住設有戶籍, 連續不中斷有六年,才能減免400萬

新制(房地合一稅)或 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 兩者都還要另繳 [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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