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弟101年時在中南部買了一間社區型透天厝,共14戶,我買的是最後一戶,原本相安無事,但最近大家機車位置不夠開了社區會議,要把最後面的花圃打掉增加4個機車格,還要加蓋遮雨棚,順便連我車位的遮雨棚一起蓋,但是要我補貼一些錢。(全部人就我的車位沒有遮雨棚)
這邊想請教比較懂法律的大師,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爭取我的權益呢?
一、這間房子我是第三手,我之前完全沒人住過,我入住時已有最後的機車停車區,虛線為建商幫我劃的停車格,現在車子停這樣是當初入住有主委跟我協調過這樣我比較方便停,也比較方便他人迴車。
(一)整個車道跟停車空間為同一筆地號,14戶共同持有,持分比例相同,理應享有同等權益,我可否主張原本的機車停車區應該是我的停車位?因為就我的車位沒有遮雨棚。
(二)每年都有繳管理費,因新增機車格打掉花圃、加蓋遮雨棚可用管理費支出,順便蓋我車位上方的就要我個人支付費用?(因為從以前到現在一直有住戶說我這戶是加蓋的!是違建!,請問這是我個人責任嗎?我也是跟其他戶一樣依正常買賣契約取得土地、建物權狀,持分比例也相同,每年也有繳管理費、房屋稅、地價稅等)
(三)原本大家相安無事的,但聽到有人說出什麼加蓋、違建等情緒字眼,我覺得我應該也要硬起來,有想到按照他們的論點,我是否也可主張就依建商當初幫我劃的停車格去停,有量過每一戶停車格大小約可停一台汽車、2台機車,所以我也可以把建商劃給我的停車格停滿,他們原本機車停車格裡面那幾台無法進出也不關我事!?
二、有查過共有物之相關管理辦法,也知道社區汽車停車位以油漆劃設住戶使用範圍,應為各住戶默契使用,也有人建議訂立「分管契約」,也就是於共有地地籍圖劃設目前停車位相關位置,我是滿贊成這個做法,問題點就在於默契!現在情況有點像舊住戶共同欺負新住戶,只會聯合起來說我這屋子是後來才蓋的等一堆理由,以前的時空背景也關我事?所以跟他們達不成默契阿!
三、有沒有什麼法令可讓我依循去據理立爭的啊??不然真的覺得有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感覺

在此先謝謝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