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
2.若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也視為完成點交,以提高效率,減少紛爭。
3.若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
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這條應該可以稍微保障房東權利,惡房客不可以用避不見面或不來點交來回應吧!
為了杜絕常見的二房東轉租糾紛
1.特別規定了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
2.轉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前項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
並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 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
3.轉租人也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這條應該可以杜絕惡劣的租客,拿別人財產當起不用成本的房東,要租屋的房客要注意_
增加對於房東的保障,則規定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
房東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1、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2、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4、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5、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為保護房客權益,規定若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而難以繼續居住者,
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1、房客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而致無法持續履行租約者。
2、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之修繕情形,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仍不於期限內修繕者。
3、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4、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 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剩餘押金。
住宅租賃若有爭議時,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可免繳調處費用。
娜塔 wrote:
1.當租賃契約消滅...(恕刪)
不可能杜絕惡劣的租客,想要杜絕惡劣的租客需靠自己嚴選房客,以上規定都是最基本的
若房東們都能嚴選房客,那些爛房客就租不到房子

可惜有些人就是不挑房客,會遇到爛房客的都是不挑房客的房東
--------------------------------------------------------
新竹10坪套房月租9千 超優質卻限租公務員!網友全支持房東
2018-02-22 16:34
被打槍的女網友在臉書「爆怨公社」PO文說,她發文不是來抱怨房東幹嘛挑房客,只是沒想到現在找房子也需要特定職業,她感覺到非常落寞,「不是公職、工程師錯了嗎?只怨自己怎麼不是公職或工程師,不能租這間套房。」
網友看了紛紛支持表示,「房東這想篩選,是希望房客相對比較穩定吧」、「『過濾房客品質』本來就是每個房東首要目標」、「找到好的房客上天堂,奧客的房客下地獄」、「家具、裝潢被用壞了,至少找得到負得起的房客來賠償」、「自己的房子應該可以決定要租給誰」、「房客怕爛房東,房東怕奧房客......合理」、「不然要租給毒蟲?」、「看裡面的設備都蠻好的,怕東西被搬光吧」。
不過也有人認為,「要求身份的租屋,我連看都不會想看」、「是在找媳婦還是女婿?」、「直接寫要財力證明好了~」、「換一間看看吧,搞怪房東以後也不會太好過」、「我是房東,我租房也會限定學生...有些上班族真的是...」。
https://news.ebc.net.tw/news.php?nid=100276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