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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或編定有註明人行步道是什麼意思呢

最近看上一間房子
實價登錄上有備記
使用分區或編定其他說明:人行步道
房仲說沒差.....
查了好久也沒啥結果
請問各位大大這是什麼意思呢

看過房子圖面也看不出個所以然~~~
2018-02-20 19:49 發佈
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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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之前實價登錄2樓跟4樓都有註記人行道

為四樓公寓

Kang-Wei Tzou wrote:
一樓?-------...(恕刪)
可能土地有佔用道人行步道?
怕之後出事情? 
一整排都四樓公寓蠻方正的
就一般巷子內~一樓也沒增建~沒看到有占道路呀
就不知實價登錄為什麼會多寫個人行道2坪呢
難到這2坪也在權狀內嗎

請問是要跟屋主拿權狀看看還是可以問什麼單位呢


Bazooke wrote:
可能土地有佔用道人行...(恕刪)
你沒看到不代表沒有...
畢竟是看該土地原本是甚麼劃分的
再說以前老公寓一堆建商亂蓋的...
把原本應該是人行道用地或騎樓變成房子的一部分
未來這些老房要都更的時候更是燙手山芋

你有這些問題就去問該城市地區地政局...
應該是你想買的那棟土地有人行步道的權狀持份...
就看政府以後會不會強徵收去蓋人行道...
實價登錄這是這樣寫的~
所以是要看權狀或竣工圖面上有沒有什麼地方有劃線為人行道之類的嗎



Bazooke wrote:
你沒看到不代表沒有...(恕刪)

很簡單阿。人行步道就是道路的一種!
這塊地有2坪多是屬於道路用地。將來政府要拓寬道路時,就會找你們談了。這算是保留公設地的一種。
是屬于強制徵收性質嗎?整棟公寓有可能某個區域被徵用拆除,後續這樣結構還蠻令人擔憂的,雖然目前還沒買窮擔心的
raptor168 wrote:
是屬于強制徵收性質嗎...(恕刪)


確實是強制徵收,在需要道路拓寬的時候。

以往這樣的房子在申請建照的時候,會註明自願退縮配合拆除,但是發照後到要徵收都已經十幾年後的事情,當然原建商及原屋主也早就不在了。

拆除之後是可以申請,拆除改建但是整個新北市到目前也就核准過兩件而已,原因大多是早期建蔽率的計算方式跟現在不同,新的拆除整建要依照「現行」法令,就容易會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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