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人為 1.A 榮民(無遺眷但有指定遺贈人)2. B君 3.C君目前退輔會主張 榮民遺產需接管三年後無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才能處分所以想請教 我們要賣房子的話 一定要等三年嗎?現在可以直接賣屋後價金之三分之一由退輔會管理三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