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們碰到一個問題, 家裡的使用執照跟建物所有權狀坪數對不起來. 特別的是, 是使用執照比建物所有權狀主建物多六坪. 該物件是原地主家族於民國85年合建並領取使用執照後, 分給各房, 我們是二手屋主. 九年前購買當下, 有注意到主建物坪數比權狀坪數多了十坪, 就是此十坪空間完全都沒註記, 原本以為是二次施工違建. 但看過使用執照跟外牆設計, 判斷是六坪(房間)是正常使用, 四坪(客廳部分)是陽台外推(違建). 有查到是否是違建是以使用執照為準, 那是否是要申請當初登記錯誤, 重新丈量, 把這十坪空間納入建物所有權狀? 畢竟如果只是四坪的陽台外推, 以後的屋主要處理起來很簡單. 不過, 如果這樣會覺得有點怪怪的, 所有權狀可以丈量就多登記新的坪數, 還是這些坪數是否屬於我們這戶所有會有爭議(一層一戶總共七戶)?
PS: 它是把原本預留的陽台跟退縮土地, 在領到使用執照後, 再次從一樓蓋到5樓一模一樣的外觀建材。當時在蓋時 就有預留這個手法了。 你去調閱原始建築申請圖就可以看出來。是多了哪些地方?
建管處/建商/建築執照:建商可動工公寓大樓
建管處/建商/使用執照:大樓完工經檢驗合格
地政局/住戶/房屋權狀:所有權人的面積住址
地政局/住戶/房屋謄本:房地的債務抵押設定
建管處主管建商的建案,動工施工完工
拿到使用執照就可申請權狀/要求住戶交屋
地政局主管房屋的土地產權移轉過戶
需檢附使用執照,它才會開房屋權狀給住戶
為何使用執照坪數一定大於權狀坪數
為何地政局不採用建管處的使用坪數
不知道,別問我,原因自己想就知道
前者與建商從動工到交屋相處四五年
後者與建商從送件到收件相處五分鐘
你比地政局大嗎,可去問它們為何不同
法律講登記人主義
你是權狀所有人就講權狀坪數
所以房屋買賣,大家都只講權狀
房屋買賣交易,不需要使用執照.
很多屋主沒有,也沒見過使用執照
只有查違建二工,才需要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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