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幾個台中海縣的預售屋建案,建商都直接說沒有履約保證。
是因為是小建商的關係嗎?
請教各位大大的看預售屋經驗也都是如此嗎,謝謝
MurphyMUrphy wrote:
最近看了幾個台中海縣...(恕刪)
沒有這個就不要再談了 再便宜也沒用
價金返還之保證:係指消費者在購屋時,建商與金融機構簽訂保證契約,保證建商若未能如期交屋,將由金融機構如數返還消費者已繳納之價金。
1.價金返還之保證,係指消費者在購屋時,建商與金融機構簽訂保證契約,保證建商若未能如期交屋,將由金融機構如數返還消費者已繳納之價金。
2.價金信託,係由賣方與受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委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可達到專款專用之目的。
3.同業連帶擔保,係指兩個同等級之建商同業相互連帶擔保,若其中一家建商之預售屋建案無法完成交屋時,另外一家建商應無條件完成本建案後交屋。
4.公會連帶保證,係指由公會主導,數家建商互相成立協定,若參加協定之建商,發生預售屋建案無法完成交屋之情況,其中之任何一家建商均應無條件完成本建案後交屋。
另~~
依應記載事項第七點之一第二選項「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之「同業連帶擔保」部分補充規定如下:
(一)所謂「同業公司」指經濟部之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列有「H701010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者。
(二)所謂「分級依據」指同業公司之市占率,以設立年資、資本額及營業額區分為以下三級:
丙級:設立滿三年,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營業總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下。
乙級:設立三年以上,資本額逾新臺幣二億元,未達二十億元;營業總額逾新臺幣二億元,未達二十億元。
甲級:設立六年以上,資本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營業總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營業總額以最近三年(整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或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銷售額為準,惟土地銷售金額不計入。
(三)提供擔保之同業公司資格條件
1.被擔保及提供擔保之業者,必須為該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2.提供擔保者,最近五年內不得有退票及欠稅紀錄。
3.提供擔保者,僅得擔保一個建案至取得使用執照後,始得再擔保其他建案。
4.被擔保業者推出之個案總樓地板面積於二萬平方公尺以下時,應由丙級以上之不動產投資業擔任其預售屋履約保證之同業連帶擔保公司。
5.被擔保者推出之個案總樓地板面積逾二萬平方公尺,未達二十萬平方公尺時,由乙級以上之不動產投資業擔任其預售屋履約保證之同業連帶擔保公司。
6.被擔保者推出之個案總樓地板面積二十萬平方公尺以上時,由甲級不動產投資業擔任其預售屋履約保證之同業連帶擔保公司。
(四)市占率及得提供連帶擔保資格,由不動產投資業者所屬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審核。
以上僅供以參考!!!!!!

MurphyMUrphy wrote:
最近看了幾個台中海縣...(恕刪)
政府規定預售屋要有履約保證機制
內政部訂頒「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應載明的內容,包括附屬建物除陽台外,不得計入買賣價格;買方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明列履約保證機制,包括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保證等,並擇一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時使用,以確保不動產交易安全。
台中有一間沒有辦理履約保證,被勒令停止銷售
「睿富」預售屋建案未辦理履約保證 中市府勒令停止銷售 (2017-05-24新聞)
http://www.taichung.gov.tw/ct.asp?xItem=1867541&ctNode=24068&mp=100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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