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契約中完工日載明以XXX個日曆天(工作天)完成,那法律認定是以日曆天或工作天?

『日曆天』計者,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民俗節日、選舉投票日、臨時放假日、其他休息日或天候(天災除外)影響等所有導致無法履約之時間均已計入。
『工作天』計者,為下列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不計入。
兩者的天數差異甚大,但賣方於契約中卻將兩者都寫入,那如何認定?如有疑義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選擇對買方有利的日曆天計算之嗎?
2018-01-04 9:46 發佈
當然可以改成日曆日啊~
但是意義不大~
原本跟你說要5個工作日,你要改成日曆日,只好跟你說要7個日曆日了~
有差嗎? 文字遊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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