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曆天』計者,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民俗節日、選舉投票日、臨時放假日、其他休息日或天候(天災除外)影響等所有導致無法履約之時間均已計入。『工作天』計者,為下列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不計入。兩者的天數差異甚大,但賣方於契約中卻將兩者都寫入,那如何認定?如有疑義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選擇對買方有利的日曆天計算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