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我中意的物件在外縣市,也去當地看了幾次房子,房仲說喜歡的話就下斡旋(用傳真往來),我的理解是斡旋單是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上面需要親筆簽名的,現行實務上真的可以用傳真方式下斡旋金嗎?且到時候改金額不是要親自簽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