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往生十年了,現在住的房子還是是爺爺的名字
現在只有我跟爸爸在住
家裡的長輩全都要拋棄繼承
要把房子過戶給我
拋棄繼承的總共有個九個人
奶奶第一順位再來第二順位是我爸爸叔叔姑姑他們
我是第三順位
我家總共大概有二十坪左右可是我們的土地有十坪是跟政府租的
房子很乾淨從沒拿去貸款過,爺爺也沒有負債
家裡長輩都達成共識了
想省代書費想自己辦
我想要問的是把房子過戶到我名下,我該準備什麼資料,完全不懂怎麼跑流程
全部資料包括我那些拋棄繼承的長輩
因為他們也不太懂,叫我去辦,跟我說要什麼證件都會拿給我
還有過戶大概要花多少錢,房子價值大概不到兩百萬
麻煩有經驗的大大教教我,謝謝
關於各位大大的問題我在這解釋一下
房子從小到大的是我在住的,十坪跟政府租的土地每年有按時繳交稅金,房子大概總共有20幾坪,另外十幾坪是自己的
房子要過戶給我也是很早之前就是奶奶跟那些長輩說好的,如果那些長輩如果不拋棄繼承,哪天我搬出去住,這間房子的所有稅金都會變成他們在繳,
而且奶奶表示只能住不能拿去賣,所以沒有長輩要,就算過戶給我,我也只能拿來住而已
奶奶希望他還在的時候趕快把房子過戶給我
不然等她過世房子就沒我的份了
關於房子目前價格今年有長輩去問了
為什麼我不想找代書,親戚有人就是被代書騙過房子
還有我自己也想學看看
謝謝各位大大的回答
希望還有能提出質疑的地方,我會盡量回答
關於當初爺爺去世是奶奶跟其他長輩有共同繼承
土地租單子上面有寫某某某共同繼承
抱歉沒先問好家裡的人
照您所說都賺了兩百萬的房子了,應該沒差這點小錢吧!
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
提醒您順便要了解一下在你順位之前都拋棄繼承的原因唷!
------------網路搜尋資料如下-------------------------------------
繼承遺產房屋土地過戶代書費用,地政士收費標準台北行情參考。
遺產稅申報代書費2000元。
繼承移轉登記14000元(繁雜案件,代書費用另議)。
分割繼承登記14000元。
法院拋棄繼承聲請2000元。
辦理遺產繼承注意事項
一、繼承開始之日(被繼承人死亡)起6個月內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聲請逾期者,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每逾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二、被繼承人的遺產(不動產),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於每年4月1日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未申請者,即予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繼承登記者,則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以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法領取,逾10年繼承人未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三、我國民法繼承編有關繼承制度,原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及拋棄繼承為例外;惟各政務機關未盡教化責任,部分民眾礙於無知致父債子償,迭引發社會問題,故於98/05/22立法院三讀:一、全面改採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二、對於代位繼承人、繼承保證債務、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致不知繼承債務之存在者,認有特別保障之必要,明訂如顯失公平時得溯及既往,但已清償者不得請求返還。(98年5月22日民法繼承編修正要點)
a0916611557 wrote:
爺爺往生十年了,現...(恕刪)
過世10年???????????你有沒有搞錯了?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土地法第73條之1,明定繼承人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申請繼承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由地政機關代管,代管期間為9年,逾期仍未申請繼承登記者,則逕為國有登記,地政機關於代管期間並得收取代管費。
89年修正土地法第73條之1,將「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並延長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逕為國有登記」之規定修正為「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應繼分領取價款,逾10年未領取價款者,歸屬國庫。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8 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 1,200 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二、依財政部 94 年 12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87540 號公告,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 779 萬元。
三、另依 98 年 1 月 21 日總統令公布之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98 年 1 月 23 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 1,200 萬元。
你的資訊好像都不是很正確要不要再去確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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