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請教各位先進,最近因為接了社區委員,才發現社區地下室有兩格汽車停車位下面畫的是機車格,經多方詢問才發現竟然是大約20年前的社區主委(聽說那時候非常黑暗,帳目也都無可考了,且這個主委也不住這個社區了)把大約20格機車位賣給兩個住戶當汽車停車位,不過我們社區的機車位應該是屬於公設,可以買賣嗎?(且沒有經過區大,好像有公告,當時住戶無人反對就賣掉了,不過也無證明),因為等於現在所有人的權狀上的公設,都有部分被那兩個車位車主占用,他們手邊只有20年前的管委會開的一紙證明,其中一戶還遺失了(等於完全沒有任何證明),這樣我們是否可以討回這兩個車格。
因為我們有車位的住戶也有繳車位管理費(依權狀坪數計費),這兩個車位因為沒有權狀,所以也沒有繳交車位管理費,因為沒有法律背景,只是覺得不太合理,所以上來跟各位房地產先進請教一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