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人打過使用執照確認之訴嗎?我是55年的使用執照,蓋在祭祀公業共有的土地上,67年有建物土地保存登記,72年分割不恰當,分配不足30平方公尺造成我持有的土地不夠,可是新建築物重複使用我分割出來的土地,造成兩張合法執照,基地確有重複使用,有人有經驗嗎?再來要怎麼救濟比較好?也可私訊,謝謝。
主管機關當時沒幫我的資料,按旨套繪營造號碼,審查新建照的時候看不到我的資料,後來發現提出陳情,接著把我資料補上去,卻依然強行通過(經建築師檢討符合規定,並無涉及土地重複使用,固本局依法核發使用執照),同一個案子兩個標準。PS:主因是72年分割不恰當,我的產權少30m2,建築空地比例10:6....現在是10:7空地只有30%,分割出的土地變成新的建築物(重複建築),我的基地不符合(建築空地比例)不符合法規,當如何救濟。
j8azz wrote:主管機關當時沒幫我...(恕刪) 你都說了,建築師檢討沒有法定空地重覆使用的問題,那這樣有什麼問題呢?建蔽率及容積率本來就會隨著土管改變,並非一成不變的。而且退縮的規定也都一變再變,所以不能一概而論,除非有更明確的圖說証明對方有法定空地重覆使用的問題。我曾經遇過一個案子,建照已經核發,也已經蓋到基礎完成了,結果鄰地申請建照發現有法定空地重覆使用,結果後來建管單位要求停工並註銷建照,後來建商告國賠也告原有賣地的地主,所以工務局都回文給你了,應該是很明確沒有重覆使用的問題才對。
建築師檢討沒有法定空地重覆使用,是沒有按照當時行為法,104年檢討的建築規則,用未分割的基地試算(56年的面積)扣除他使用掉我的面積核算,問題是72年分割掉了30平方,且地政出公文土地就只有這一塊,且權狀跟土地登記都只有100M2(例如:130-30=100再扣除騎樓不能蓋的面積-20=80一樓建築物的面積是60)=80:60=10:7.5,不符合台北市的建築法規10比6,執照2張有先有後,用同一塊基地兩個都合法,再加上我分割出去的土地變成新地可蓋新建築物來重疊,法條是找不到的,而公部門把責任都推給建築師簽證,他只有蓋印章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