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
假如目前我的房子是與太太共同持有
(這間房子是我全數出錢買的)
但是最近因為一些原因
我打算將房子收回
不再讓太太共同持有
請問要去哪裡辦理這些東西呢?
大概要帶什麼文件呢?
ethan.chen5988 wrote:
這說來複雜當初老婆...(恕刪)
台灣的法律有句名言:法律不保護不保護自己的人。
其實,台灣的法律,還站在『保護加害者』立場,怎麼說?車子被撞了,撞你車的,只要能『回復其功能』就好,其他東西被破壞也一樣,包括人在內,傷了不就是醫療費嗎!
樓主的敘述,錢車房都是你『給』的,給了別人,就是別人的,『還』不還,那就不是你能決定的。
單以房屋來說,就算如樓上說的,你能證明付錢的是你,但登記的又不是別人,是你的『配偶』,民國91年民法修正前,夫妻財產共有是當然的,你付錢買『你們』的房子,正常啊!其他財產更不用說了。再扯,還能扯出你沒繳贈與稅。
看來,這些『損失』,頂多只能當是認清一個人的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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