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在中部看房子
但最近真的房子價格過高
所以也有去看土地部份
目前有看到一塊較特殊的地
想請教01的各位><
他的情況是這樣的
他目前說明土地約為十多坪
但有一間地上物
看起來是很破舊的
一看就是無法住人的
所以房仲在和我說明的時候,他是以賣土地為主,地上物是送的(但這間很明顯就是要拆的)
另外這土地原本坪數是60坪左右
但因整個土地上有兩間房子
其中一間他有租他人做生意用途,並不打算出售
另外就是我在看的這間,約十多坪,但地上物需拆掉
因為上面有說明房子破舊到無法住人
房仲是說明,購買這間的話
不能完全拆除地上物
否則在蓋房子的情況下,會需經過原持有人的同意
這裡就是我不懂的地方
一、
為何我已購買他的土地及地上物了
我仍需要經過他的同意我才能蓋房子??
是因為他沒分割還是什麼的情況嘛??
因為我都是只能聽到房仲在說
我也知道房仲說的很多話都不能信
所以我也就沒在多問了
二、
接下來是
如果我拆除
依現行的法規
我是不有容積率的問題
也就是說我只能蓋土地的6成蓋為房子??
三、
房仲是有教我配套措施
他說你可以用整修的名義去用這個土地
就是在未完全把房子打掉
而直接開始用H型鋼,然後全部外觀都用的差不多時
在進行拆除原先的地上物(原先地上物看起來是磚造的)
這樣就可以蓋的和原先房子的大小一樣,也不需在重新申請執照
請問這樣的方法真的適用嘛??
會不會有什麼法律上的問題?
謝謝各位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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