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新制 自106年元旦起實施,新公告的房屋租賃契約,明定內容不得記載事項,包含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不得約定稅賦轉嫁等,並特別針對房屋租賃關係中,常見的房屋租賃糾紛如提前終止租約、房東要求過高的擔保金(押金)、臨時調漲水電費、租屋毀損修繕費用、租屋衍生稅費負擔及房屋返還等爭議,明定應加以記載。
請問租屋族,房屋租賃新制實施後,房東有讓你們遷入戶籍嗎? 或是讓你們遷入戶籍,條件是提高房租,房租提高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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