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最近看了兩間法拍屋(同一條路中間隔一間)
對於公告上的文字有疑惑想請問各位!!
A屋公告:查封時,據債權人詢問在場人陳稱:查封之建物係向土地共有人許oo 所承租,未書立租約,建物內有部份塌陷及滲水;又查系爭建物現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規定辦理公告程序,據政府民局函示:系爭建物於公告期間相關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業向法院提起確認房屋所有權訴訟(本院105年度南簡字1096號)中,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另據債權人 具狀陳稱:系爭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嗣據鑑價報告所示:系爭建物現況為餐飲業,有部分面積不堪使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A屋問題:未書立租約的話,就不適用租賃不破買賣了嗎,所以買後如果自己想開店可以請他走人嗎?
B屋:查封時,據債權人詢問在場人陳稱:查封之建物係自幼居住於此,系爭建物有部份塌陷及滲水;又查系爭建物現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規定辦理公告程序,據政府民政局函示:系爭建物於公告期間相關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業向法院提起確認房屋所有權訴訟(本院105年度南簡字1096號)中,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另據債權人具狀陳稱:系爭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嗣據鑑價報告所示:系爭建物現況有壁癌,室內部分面積有不堪使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綜合問題:「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這句話是說買了不一定能使用?是需要自己將他們趕走?可以推薦看看有什麼方法嗎?
關於屋況這點修繕費都已經有納入考量了,所以不成問題
先謝謝大家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