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由:我們家有一筆土地是跟堂叔共有的,土地上沒有任何建物,但是我們土地持份只有1/3,堂叔有2/3,為了談分割已經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而且也複丈完成了,之後談了好幾天分割方案但是沒有共識,現在想訴諸法律途徑,請教下面幾個問題:
1.依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四點規定」,土地分割應該不是持有土地面積大者說了算對嗎?所以要怎麼分割一定要經過雙方協議後同意為之,或者經過司法途徑對嗎?
2.又依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四點規定」,如果他想就他自己2/3土地贈與一半給自己弟弟(也就是他們兄弟各1/3),也是要經過我們家同意,否則就無法完成贈與動作對嗎?
3.土地分割有協議分割、裁判分割、調解分割三種,現在協議分割已經破滅,但要是調解分割,就要先聲請地政機關調解調解不成在上法院,這樣流程又要拉更長,為求在短時間解決這問題,我是想直接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請問這樣可行嗎?要準備哪些資料或那些先行程序呢?
4.假如程序進入到法院裁判分割,法院請求雙方關係人到場,但是他們故意缺席的話,請問會有甚麼樣的結果呢?會直接法院裁判還是又要延到下一次開庭?
5.另外想問一下法院裁判土地分割的原則,是以有效利用土地面積為考量來分割嗎,也就是說土地分割後越完整的方案越有可能被裁判對嗎?
6.最後想了解一下訴諸法院的話,會產生那些費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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