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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欠租房客搬家到學校門口舉牌挨告

撇開後續的雙方互告不談,房客欠租四個月擺爛不處理,房東這邊才到校門口舉牌一次(天)(6/29),欠租的房客七月就火速搬家,動作堪稱神速!

難怪討債集團都喜歡用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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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22日07:00 蘋果日報

高雄市一對夫妻積欠4個月房租,房東一名親戚看不下去,自製看板「高中某某某的爸爸媽媽租屋不付租金又不搬」,拿到高中生的校門口高舉,引起師生及路人側目,高中生母親接獲學校通知趕到,認為太過分,等同故意羞辱孩子,憤而帶兒子到派出所對房東及其親戚提出妨害名譽告訴,房東也怒告房客詐欺。

警方調查,張姓女子(45歲)與丈夫去年11月底在鼓山區一棟大樓租屋,租金每月2萬2000元,張女繳交3個月後疑經濟因素未再繳房租,梁姓女房東(39歲)多次催討租金不成,要求搬家,但張女一直未有動作,引起梁女及親友不滿。

梁女親戚張男(32歲)看不慣房客欠租4個月不繳也不搬,自製一個手持看板,上頭張貼「高中某某某的爸爸媽媽租屋不付租金又不搬」,直接把房客讀高中兒子姓名標出,於6月29日一早7時多上學時間,拿到該高中生學校大門口高舉看板,引起不少師生注意,不久張男丟下看板離開,學校教官隨後通知學生母親。


張女趕到學校,看到該看板火冒三丈,直呼太過分了,何必這樣羞辱人?而且是羞辱小孩?是故意要讓她的小孩讓同學及師長看不起嗎?憤而帶著兒子到派出所提告,控告張男與房東妨害名譽,張女一家人並於7月間搬家。

警方傳喚張男與梁女到案,張男供稱是個人行為,基於義憤才自製看板到校門口舉牌,目的是要房客快搬家,沒有要羞辱房客孩子;梁女則對張男舉牌之事表不知情,另要對張女未繳房租提告詐欺,全案由警方函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律師葉銘進表示,房東與房客在簽定租賃契約時,應明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可至民間公證人處認證,如一方有違約,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須經過訴訟,如此可減少這類民事糾紛。(林錫淵/高雄報導)
2017-08-22 7:27 發佈
租金每月2萬2000元.............真是有錢

另外,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
我愛01

fly48 wrote:
律師葉銘進表示,房東與房客在簽定租賃契約時,應明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可至民間公證人處認證,如一方有違約,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須經過訴訟,如此可減少這類民事糾紛。(


這位律師應該不曉得公證的契約去要對方搬也不是想像那樣簡單

即使行政執行官帶著警察拿著法院的裁定去追討房子都不一定能成功

公證算是消極作法 無法解決真正的問題 要能解決真正的問題 要修改刑法與民法

除非將無房租仍占用房屋的部分改為刑法的侵占罪 由檢察官來辦 起訴後可能坐牢

這種欠房租的民事糾紛 連警察都懶得管 即使有公證還要自己去告 進法院幾次 無解
控告張男與房東妨害名譽 應該不會成立因為他說的是事實,對嗎?



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
這位律師應該不曉得公證的契約去要對方搬也不是想像那樣簡單...(恕刪)


嗯!壞人耍起賴來,鬼神都怕,區區一個公證,的確沒啥鳥用!
正所謂人不要臉鬼都怕,沒有最低,只有更低!

我正受著類似的苦,難得看到懂門道的發言,來讚聲一下!
希望大家都順順利利,一輩子不會遇到牛鬼蛇神!
張男下次再有這種情形變裝一下不要給人家認出就好....對付非常人就要用非常手段.....
社區裡有位倒楣的屋主也碰到類似的情況,他選擇等房客自己良心發現自動搬家.........

聽總幹事說,去年這戶房客(二大+一高中生)住進來之後,只繳過一個月房租,更慘的是當初租金還內含管理費,所以說這位房客只繳了一次18000元(月租)及二個月押金,就爽爽住了八九個月,投資報酬率超高!

不過,聽說屋主已經快要精神崩潰了,尤其是每次要繳社區管理費的時候!
針對以上的問題小弟想請教一下:

1.如果遇到這樣的房客,以房屋所有人名義去申請斷水斷電,是否合法?會被吉嗎?

2.第二種方式:我們常常遇到家裡水電、瓦斯或網路帳單過期,常常需要本人親帶身分證去繳交的情況發生?如果我讓帳單過期拒繳(擺爛),到後面被自動斷水電、瓦斯或網路,如果有人質疑,就回覆說:因為沒錢所以沒有繳,所以被斷水電,這樣算是放大訣嗎?
錢沒那麼好賺,當房東有必要的風險在
遇上了,要被奧房客耍賴佔屋,還是要被告強制罪等?
我會選擇後者
剛才找到一篇文章,提供大家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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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自由時報/自由評論網/法律白話文小學堂 2017/01/31 (如有不妥請告知,我會即刻移除)

人善被人欺,直接斷水斷電逼房客搬走可以嗎?

在這裡千萬要停醒各位房東先生太太叔叔阿姨們,不要做傻事!

房客不繳房租是民事糾紛,但是你們之間還是有簽租賃契約,房客依法是有權利住在裡面。如果是因為房客沒有繳交水電費而被電力公司或自來水公司斷水斷電了,沒有問題。但如果是房東自己跑去斷水斷電甚至換門鎖,就有可能會涉及刑法上的妨害自由罪或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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