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開後續的雙方互告不談,房客欠租四個月擺爛不處理,房東這邊才到校門口舉牌一次(天)(6/29),欠租的房客七月就火速搬家,動作堪稱神速!
難怪討債集團都喜歡用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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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22日07:00 蘋果日報
高雄市一對夫妻積欠4個月房租,房東一名親戚看不下去,自製看板「高中某某某的爸爸媽媽租屋不付租金又不搬」,拿到高中生的校門口高舉,引起師生及路人側目,高中生母親接獲學校通知趕到,認為太過分,等同故意羞辱孩子,憤而帶兒子到派出所對房東及其親戚提出妨害名譽告訴,房東也怒告房客詐欺。
警方調查,張姓女子(45歲)與丈夫去年11月底在鼓山區一棟大樓租屋,租金每月2萬2000元,張女繳交3個月後疑經濟因素未再繳房租,梁姓女房東(39歲)多次催討租金不成,要求搬家,但張女一直未有動作,引起梁女及親友不滿。
梁女親戚張男(32歲)看不慣房客欠租4個月不繳也不搬,自製一個手持看板,上頭張貼「高中某某某的爸爸媽媽租屋不付租金又不搬」,直接把房客讀高中兒子姓名標出,於6月29日一早7時多上學時間,拿到該高中生學校大門口高舉看板,引起不少師生注意,不久張男丟下看板離開,學校教官隨後通知學生母親。
張女趕到學校,看到該看板火冒三丈,直呼太過分了,何必這樣羞辱人?而且是羞辱小孩?是故意要讓她的小孩讓同學及師長看不起嗎?憤而帶著兒子到派出所提告,控告張男與房東妨害名譽,張女一家人並於7月間搬家。
警方傳喚張男與梁女到案,張男供稱是個人行為,基於義憤才自製看板到校門口舉牌,目的是要房客快搬家,沒有要羞辱房客孩子;梁女則對張男舉牌之事表不知情,另要對張女未繳房租提告詐欺,全案由警方函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律師葉銘進表示,房東與房客在簽定租賃契約時,應明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可至民間公證人處認證,如一方有違約,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須經過訴訟,如此可減少這類民事糾紛。(林錫淵/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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